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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牛市條件下虛假信息的特點與治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 10:44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宋一欣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中國證券市場發韌以來,目前已進入第二個大牛市,在大牛市的條件下,一些不法之徒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通過各種渠道散布虛假信息,特別在大牛市中更加變本加厲,而大牛市條件下虛假信息的產生、傳播和影響的特征不同于熊市條件下的特征。對此,筆者作了一個初淺的歸納。具體如下。 其一,在市場上傳播的虛假信息,產生渠道比較多元化。有上市公司或其高管人員主動散布或接受采訪時被動形成的,有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差錯后不及時更正形成的,也有莊家故意制造與散布的假新聞或假信息,更有媒體不實報道、過度質疑引起市場誤解,或媒體從業人員不經意間工作差錯形成的虛假信息。 其二,大量虛假信息是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相聯系。發布虛假信息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而獲取巨額非法利益,在很多情況下,虛假信息的產生完全可以通過股價行情的變化特征分析出來。許多虛假信息的背后,可以隱約反映出莊家、做莊群體(小資金聯合共同做莊)、老鼠倉制造者的影子。 其三,虛假信息的傳播形式從大眾媒介(即新聞媒體)變成小眾媒介。小眾媒介是相對于大眾媒介而言的,它不具有向全社會傳播的功能,而是向特定人群傳播。過去散布虛假信息還往往通過紙質媒介、傳真、信函等方式傳播,或者通過股評家講演傳播,而現在散布虛假信息則往往通過電子載體傳播,更多的是采用QQ群、網站論壇、貼吧、博客、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雖然是針對特定人群傳播,但傳播的影響力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 其四,虛假信息產生的主體亦發生變化。在中國證監會的鐵腕治理下,通過不實股評人士散布虛假信息的情況有所減少,但大量無資質人員或某些公司、機構從私利出發,以隱蔽的方式散布虛假信息的情況卻在增加。 對此,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對證券市場虛假信息打擊的力度。 其一,首先應當堅決打擊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做莊行為,從源頭上遏制虛假信息產生的基礎和動機。這種打擊應當包括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制裁三個方面。 其二,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打擊虛假陳述行為和虛假信息行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賠償,有關公司受到名譽侵權的,也應依法提起訴訟,如果有關公司管理層不愿起訴的,持有和聯合持有百分之一以上股權的投資者可以代表公司行使股東代表訴訟而代為起訴。 其三,建立媒體和媒體從業人員報道、質疑財經新聞的行業規范。 其四,從經營者的角度,規范和處置在小眾媒介與電子媒介中傳播信息的問題,日前有新聞報道,德國法院在處置電子平臺糾紛時,也讓平臺經營者承擔責任。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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