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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管上市公司賬目需要組織創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09:27 中國經濟時報
-李季先 出于對美國“安然事件”所暴露出來的財務黑洞問題和會計不當行為的警覺,香港醞釀5年之久的財務匯報局終于在前不久誕生,正如一些評論所言,該局的戲劇化設置,其本身就是一個絕佳的上市公司監管創意,值得內地監管者認真“省視”后學習。根據財務匯報局對外公開的行動原則,財匯局與香港會計師工會就上市公司的投訴,實施“調查在先管轄為主、協商管轄為輔”的制度安排,并適當注意有效監管下的利益平衡。 從這點來說,香港財匯局的上述行動原則,與內地的財政部統轄下的會計監管原則并沒有什么大的不同,如果真要說有什么不同的話,那就是在監管的有效性和執行力上,香港的這項機構制度安排較之內地更具有操作性、也更具有獨立法律監管意義。但這并不是問題或財匯局設立這一法律事實的全部,財匯局的設立不僅糾正了以往香港會計行業的執法不足,還改變了上市公司監管的整體監管格局,在香港證監會和會計師工會之外,引入了一個專門的獨立法定機構對上市公司的賬目進行深度監管,這在香港乃至世界上市公司監管史上,都是可圈可點的。再聯系到內地類似于德勤案的審計監管不盡如人意處,便愈發顯得香港成立獨立法定會計監管機構的必要。事實上,對于上市公司賬目的監管,內地并不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甚至有些監管法規還較為先進。但這些法規之所以在臨陣“糊涂賬”時常常無果而返,陷入“無為”窘境,相信除了較為老套的說法“國情使然”外,組織上和監管方式上缺乏類似于香港財匯局的“創意”,才是我們監管效果不彰的致敗之道。而這,無疑需要通過增加監管上的組織“創意”來解決。 從目前世界上成熟市場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披露要求的監督組織視角看,可以與香港財務匯報局這樣的“創意”一拼的,還有得益于薩班斯-奧克斯法的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以及日本的內閣總理府直屬金融廳。這其中,前者偏向于在SEC下對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個人或事務所進行督察,基本上其一舉一動都處在公眾的視野之下,而后者則更像是一個立法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超然機構,盡管脫離公眾視線,可終究執掌立法監督權柄,發揮著前者起不到的作用。于是結論似乎也就有了,即既然日本上市公司賬目控管的組織模式和類似于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或者香港財務匯報局這樣的組織“創意”都各有利弊。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擇一組織“創意”直接嫁接到我國內地即可呢?問題顯然并非這么簡單,且不說內地的監管層似乎對上述兩種模式中的“執業行為不當”、“服從SEC”的中介式上市公司賬目控管心存疑慮,單就我國內地的公司證券法體系而言,上述組織“創意”模式在這種法律體系下也顯然并不那么符合我國相關部、會對上市公司賬目控管的權責劃分。 因此,就國際經驗和我國現行《證券法》及相關法規政策趨向看,當下我國的上市公司賬目控管顯然不能單采上述任何一種“組織”模式,而是適宜在條件成熟時,采用兩種模式交叉混合的模式,即在組織控管模式上按SEC督察下的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模式,在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之下單設一個相對獨立的上市公司賬目控管機構,但在該機構的運作模式上,卻須更接近日本,并在對外公開行動原則上效仿香港的財務匯報局。簡言之,在內地,眼下比較可行的上市公司賬目控管機制設計創意可概括為:在財政部參與,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指導下,新設的上市公司賬目控管機構對上市公司賬目進行深度監管。當然,控管上市公司賬目,正像證監會主要領導所講,是困擾上市公司今后健康發展的一個難點和熱點問題。 該問題的解決不可能隨著上市公司賬目控管機構設立這一“創意”在一夕之間獲得解決,而是仍要仰賴于許多具體的證券監管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的補漏。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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