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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技術鎖定 嚴控高管超限售股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9日 11:2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本報記者 何軍 上市公司高管違法超限售股無論出于何種原因都對市場監管提出了要求,業內人士建議,只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高管持股實施技術鎖定,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高管超限售股行為的發生。 2006年以前,由于原《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以登記公司對高管持股全部予以了鎖定,也就沒有發生高管任期內拋股的現象。 但是新《公司法》賦予了上市公司高管任職期間賣股的權利,只對每年的賣股數量作了限制性規定。因此,登記公司沒有再對高管持股進行鎖定。 事實表明,雖然新《公司法》明確高管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但完全依靠高管自律,并不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為從根本上杜絕高管超限售股行為,業內人士建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對高管持股進行技術鎖定,可以分兩部分操作。一部分是2006年1月1日以前持有的存量股份,另一部分是2006年1月1日以來新增購入股份。對于新增購入股份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購入后六個月內全部予以鎖定,六個月后再進行技術鎖定。這里所述的技術鎖定,是指利用自動處理軟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對高管持股不可以出售的部分予以鎖定,這是一個動態和不斷監測調整的過程。 如果登記公司對《公司法》的相關條款理解不夠充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尋求支持,或推動最高院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高管售股細則作出具體說明,只有這樣才能準確控制高管超限售股行為的發生。 比如某高管2006年1月1日持有公司股份100股,1月2日該高管按上限賣出25股,同年12月31日又買入25股。那么2007年1月1日,該高管可以出售的股份最多是100股的25%,還是75股的25%。又如果該高管2007年7月1日之前沒有賣股,那么2007年7月1日,該高管可以出售的股份最多又是多少?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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