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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當前公平信息披露彌足珍貴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07:0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杜志鑫 14日,S圣雪絨宣布重組失敗,股價鎖定在跌停板上。而在這之前,由于惠及重組概念,該股連續6個漲停。相同情況,在S*ST丹江、S*ST數碼等多家公司身上也有演繹。 重組正在成為后股改時代 中原證券市場策略研究員張冬云分析,由于監管不到位,投資者之間以及投資者與上市公司之間始終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不是一般投資者所能左右的。很多上市公司也是有苦難言,由于重組完全由大股東一手操辦,以及重組有著很多的不確定性,比如大股東控股、注冊地的更改涉及到稅收問題、以及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等等,因此在重組何時啟動以及進程等問題上,上市公司有時自身也難以把握。 但張冬云分析,這些都不應該成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理由。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上,各方都在鉆制度空子,如果把希望放在上市公司的自律上,并不能解決問題,最終要還是需要制度來規范。強化制度作用,一旦發現違規,就要嚴肅查處,太小的違規成本不能解決問題。 謝鹽則強調自律,他分析,我們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制度偏重于事后披露,而且制度本身中部分條款并不細化,但美國更強調事前發現,這就需要上市公司警醒,對于非公開的重大信息具有強烈的責任心,做到保密或者及時披露,同時需要強化保密性規定的可操作性。 海通證券謝鹽博士通過對中美信息披露的比較認為,當發行人出現非故意選擇性披露時,應要求其在事實發生后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向公眾披露。如果24小時之內沒能察覺泄露現象,則無論是謊稱還是實際情形如此,都至少說明發行人出現了因放任而疏忽職守的情形,這顯然已可歸類于故意泄露的違規范疇。同時, 發行人在選擇性披露時,有“故意”、“放任疏忽”、“非故意”三種心理狀態,美國FD規則(美國公平披露規則)容許“非故意”披露發現后采取迅速向公眾披露的措施,以規避故意違規的嫌疑。同時認為,“放任而疏忽”是一種對職業操守明知故犯的行為,應視為“故意”行為。此時,發行人應將該信息同時向公眾披露。此外,美國FD規則認為,“重大信息”的判斷標準是一個理性投資者因為該信息而有改變其所持觀點的可能,這種判斷標準盡管較主觀,但卻能切中要害。我們目前的規則卻是根據交易價格可能或已產生較大影響作為判斷的依據。這種判斷標準的客觀性是建立在事后確認基礎上的,且存在發行人對價格相對信息敏感性誤判的可能性。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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