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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欣:從經濟公共秩序原則看新華富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 07:2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宋一欣

  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訴新華富時指數有限公司違約許可新加坡交易所開發中國A50股指期貨一案,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將在下個月開庭審理。新華富時案引起了市場的廣泛關注,也被喻為“中國金融信息權利人維權第一案”,就案論案,是否存在合同違約,只需根據《證券法》第11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5.1.3條、或者根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加以判定即可。

  不過,或許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這份今年10月份到期的《證券信息許可使用合同》由于上證所信息公司不再展期而自動合同終止,這樣,新華富時既沒有再獲得和編制“中國A50股票指數”信息的合法性,也談不上許可新加坡交易所使用“中國A50股票指數”的權利了。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按期推出了“中國A50股指期貨”產品,但由于訴訟的存在和合同的附期限特征,有關投資者投資該產品將有可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實際上,在這之前曾經發生過香港聯合交易所拒絕給摩根士丹利提供信息的案例,當時曾導致新加坡交易所有關股指期貨的交易量為零。

  問題還不僅于此,此案后面卻反映出一個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保護的問題。這一話題在9年前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后被國內各界反復提起過,但隨著金融危機的過去,國人對這個話題似乎有點淡忘了。新華富時案的出現則再次提醒人們這一問題的重要性。當時一些對沖基金在香港

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兩個領域同時出手,引發了金融危機。對于今天的新華富時案,有海外的銀行家把上證所信息公司提起的訴訟理解成為“為了爭奪產品的定價權等實際經濟利益”,從表面上看這種說法有一些道理,但這只是道出了其然,而沒有道出其所以然,而這個“所以然”就是中國始終必須面對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保護問題。

  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保護問題在法律上轉化為維護經濟公共秩序原則。公共秩序是一種強制性規范,它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對立物,反映了保護國家根本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需要,商法領域中的經濟公共秩序,實際上是國家對重大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結果,也是對契約自由進行必要限制的結果。如果發生有礙、有害于我國經濟公共秩序的事件,國家機關應當出面加以干預。這也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理案件、做出判決的方式“被動地”加以干預。

  在新華富時案背后,存在著搶先推出“中國A50股指期貨”的新加坡交易所可能使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未來推出的中國A股指數期貨處于不平等的競爭狀態(如漲跌停板設置),也可能使中國股市隔日開盤價的基準被新加坡交易所股指期貨當晚收盤價所左右。其直接后果,不但損害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整體利益,也損害了中國股市中占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因此,有關人民法院除了根據合同違約的有關規定讓違約者承擔違約責任以外,還應當根據維護社會經濟公共秩序原則對侵害這種公共秩序的當事人依法做出司法處理,如司法警告、司法建議、司法罰金等,通過司法行為體現法律原則,昭告社會,警示市場。在法條上,《證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同樣,《民法通則》第七條,《合同法》第七條、第五十二條都對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作出了規定。所以,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應當考慮適用維護社會經濟公共秩序的原則。

  新華富時案的出現也提醒我們,在金融開放過程中要把握好尺度,并非開放程度越高越好,而應當在維護社會經濟公共秩序與發展中國證券市場過程中漸進開放。對此,我們鄰國印度的一些做法并非沒有可取之處。同時,該案的出現,也有必要使證券監管機關加強在開放條件下的證券信息監管,如果有必要,應成立證券信息監管職能部門,對涉外的證券信息交流和許可合同,實行備案審查制度。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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