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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打非高壓 加大犯罪成本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10:0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宋一欣 據報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個具有示范意義的刑事判決,即對利用一級半市場進行詐騙、把無投資價值的虧損企業包裝成優質公司,并謊稱將在美國上市,以誘騙投資人進行投資而實施犯罪活動的潘學成、韓楓,法院認定其犯有集資詐騙罪,分別判無期徒刑、沒收財產60萬元和有期徒刑15年,沒收財產40萬元,而同案犯張桃盛、宗麗群、金燕則被認定犯有非法經營罪,分別判有期徒刑8年,7年和3年。 公允地講,該案中這樣的量刑,還是比較恰當的,從該案的代表性、先導性、群體影響度和對投資者帶來的嚴重損失、對市場秩序嚴重損害而言,這樣的判決并不算重。但如果從司法機關要介入一級半市場的治理,并且對這種治理起引導作用而言,罰罪匹配上還是可以研究的,還是有些罰輕罪重。 盡管如此,這樣判決的一個直接影響在于,面對其他在一級半市場實施犯罪活動的案件,就完全可以參考該案的法律思維與判決模式展開了,這應當是司法機關充分運用現有《刑法》條款的資源,介入一級半市場治理,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成果,這也是被稱為證券市場專項治理“打非行動”的第一批成果,也是實踐《刑法修正案(六)》有關條款的初步收獲。 但遏制與制裁證券犯罪行為,不能僅發揮司法機關的強力作用,也不能僅采用純法律的手段解決,更應發揮廣大證券市場投資者與參與者的作用,更應采用經濟的、市場的手段對付之。例如,制裁方式除了剝奪犯罪分子自由乃至生命的權利、沒收違法所得外,刑事罰金應當采取倍數罰、違法比例罰、懲罰性罰、賠償性罰、獎勵舉報人罰,而非目前的定額罰、象征性罰、幅度罰,刑罰制裁的目的除警示作用、懲戒作用外,還應當具有威懾作用、恐懼作用,使違法犯罪人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違法收益才行。 同時,人民法院面對一級半市場投資者的民事訴訟的訴求,不應該也不能采取回避、限制、拒絕的態度,只有全面開放一級半市場股票糾紛訴訟案件的立案與審理,并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資源(必要時可通過立法增加法律資源),化解市場爭端與投資糾紛,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法律保障渠道,在訴訟方式上,應考慮采用共同訴訟乃至集團訴訟的方式。在刑事訴訟案件中,應當完善《刑事訴訟法》有關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和刑事自訴制度,應當允許投資者(受害人)采取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而不只是由公安機關追贓、退贓代替民事訴權了事,應當在提高證券犯罪刑事訴訟案件的及時信息披露外,還應考慮拓寬刑事自訴范圍,調整公民刑事訴權的理念,提高證券市場參與者對證券刑事訴訟的參與度。 同樣,加強一級半市場投資者的投資者教育也應當放到重要位置上,許多一級半市場投資者可能也是目前證券市場的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的投資者,有些人對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及其投資風險有所了解,但很多情況下對一級半市場及其投資風險卻知之甚少或一知半解,另外又有相當多的人并不是一級市場、二級市場的投資者,這時,這些人可能對一級半市場及其投資風險更是毫無了解,犯罪分子說什么,他們就可能聽什么、做什么,最后則導致局面不可收拾,特別在國際性投資上市的誘惑、蠱惑、慫恿與欺騙下,知識、經驗、理智與判斷全無,只有上當一條路了。 對此,有關證券市場行政監管機關與地方政府應當主動承擔起一級半市場投資者投資風險教育的責任,利用各類新聞媒體、信息發布、政策勸導、社區交流與信息溝通渠道,對一級半市場投資者實施投資風險教育,引導并孵化其投資行為,保護其投資熱情,建立防范犯罪機制,維護其合法權益,從而使資本市場更加有序規范,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更加安全有效。如有必要,筆者建議,可否考慮成立非盈利性的投資者投資風險教育機構,如基金會等,使投資者投資風險教育機制化、長效化。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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