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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被非法股權轉讓蒙雙眼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5:18 證券日報·創業周刊
本報記者 閆立良 非上市公司非法股權轉讓有愈演愈烈之勢,打擊非法股權轉讓迫在眉睫。近年來,非法發行和非法股權轉讓活動在我國許多地區頻繁發生,花樣不斷翻新,手段更加隱蔽,且有蔓延之勢,投資者不斷上當受騙,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今年正式實施的《公司法》中,已經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但相關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并未問世。因此,在投資者擦亮雙眼以防被騙的同時,相關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也應盡早出臺。 公司法有明確界定 《公司法》第138條明確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在139條中對股份轉讓的方式做出了界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這一條款較之舊的《公司法》新增加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這被業界專家認為是更合邏輯的修改,原因就是股票并非全是公開發行并上市。 在去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貫徹實施修訂后的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非法買賣非依法發行的證券,或者為非依法發行的證券提供代理交易、轉讓托管等服務的,證監會、公安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要會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查處”;“未經國務院批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不能擅自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利用現有交易平臺提供證券轉讓服務”。 到目前為止,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股份代辦轉讓系統屬于經國務院批準的證券交易場所以外,國務院沒批準過其他任何證券交易場所,各地以產權交易的名義設立的產權交易中心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否則將違反《證券法》第196條的規定,屬于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應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 一位法學專家對記者表示,對于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條款是承認了非公開上市股票的法律地位;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一條款規范了私募發行股份的上市時限,有利于維護公司和社會公眾的權益。 監管部門權威人士表示,地方產權交易所從事登記服務,不能從事撮合交易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地方產權交易所更不能起到交易所的作用。因為它不是國家法定登記機構,在登記托管方面沒有法律地位。 司法解釋宜盡早出臺 專家提醒投資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買賣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代理買賣非上市公司股票屬于非法活動。為了規范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的規范文件。 高朋天達律師事務所的張曉森律師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據他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進一步對《公司法》進行司法解釋,其中解釋(二)主要是關于公司破產和清算方面的內容,而有關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司法解釋會在后續解釋中出臺。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今年5月9日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一)內容主要是程序性的,初步完成了新舊《公司法》之間的相互銜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表示,司法機關在貫徹實施新《公司法》的過程中,將分期分批作出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將重點關注六個方面的問題,其中就涉及到股權轉讓。包括:股權的外部轉讓合同的撤銷、優先購買權的價格確認、股權拍賣時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程序、未足額出資轉讓股權、名義出資人轉讓股權等問題。 中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在司法解釋(一)問世后就提出建議,要加緊研究新公司法實施以后新生的法律問題,年底左右出臺下一批司法解釋比較合適。可大膽借鑒國際慣例和先進判例,圍繞股東資格的確認、中小股東權利的具體內容和救濟措施、股權轉讓中的特殊問題、公司治理中的問題、公司設立中的問題、公司解散清算中的問題,盡量作出可操作性特別是具有可訴性的裁判規則。?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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