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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擇善而從輸入薩班斯法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10:0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李宏 “雖不能至,然心向往之。”薩班斯法案對上市公司管控流程近乎嚴酷的“拉網式”法律眷顧,向來被我國投資者引以為監管者鐵腕治市的法律樣板,新近財政部啟動企業內控標準體系建設工作以及近日“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消息,使得普通投資者對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的出臺陡然變得樂觀起來。 根據相關報道,擬議中的中國版薩班斯法將主要包括企業內部治理的基本要素、原則和治理框架;投資者權益以及相關者利益保護的制度安排;良好的內控配套立法體系和運行良好的執法體系三部分。而這其中又以良好的內控配套立法體系和運行良好的執法體系建設最為重要,正如美國立法者在薩班斯立法之初所說的:沒有鐵血的(法律)制度約束,在巨大利益面前,沒有人會自覺履行信托責任。 換言之,市場信用首先是法律信用。事實上,迫于此前中國資本市場上的企業內控失控情勢,中國版薩班斯法案早在幾年前就在監管當局的籌劃醞釀之中。只不過,建立何種企業內部控制標準、企業內控體系和治理框架,以及如何有效控制企業內部風險而不致過分增加企業成本,一直是中國證券和相關監管當局難以“落筆成案”的懸疑。此番國務院正式批準成立“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并定調企業內控標準制定,看來相關監管當局對通過企業內控制度建設提高企業內控水平已形成共識,中國版薩班斯法案出臺大局已定。 既然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立法目標已定,那么剩下的就是如何成案了。與美國有一整套的薩班斯法案配套法律體系不同,中國當下關于公司治理和外部監控的法律文本還非常單薄,執法水平也并不令人滿意,譬如證券市場缺乏集體訴訟制度,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中沒有汲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以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不暢、新修訂的《證券法》和《刑法》對高管違背信托義務和明顯損及公司利益的行為處罰仍較美國薩班斯法案為輕等,所有這些都將大大影響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的制定進程和制定后的實施效度。 當然,美國薩班斯法案作為世界資本市場上迄今為止最為嚴厲的監管法案,有著具體的國情,某些以美國司法制度為背景的制度建設并不都是必要或科學的,譬如其嚴苛的404條款如果在相關條件不成熟時就硬搬入中國的內控制度建設中,從長遠看,其不僅不會得到有效的遵守,而且在經濟上也將損及中國上市企業的競爭力。因而我們在學習并制定中國版的薩班斯法案中,應根據中國現有的司法制度有所取舍,而不是不切實際地創造所謂條件以便“照單全收”。特別是在司法保護程序沒有進一步完善修改的情況下,單方而不是多方聯動修法的結果將嚴重危及資本市場上最為珍視的法律信用。 作為中國監管當局加強證券市場基本制度建設持續努力的一部分,此番艱難啟動以加強企業內控和會計師事務所內控為中心的中國版薩班斯法案立法程序,標志著中國企業內控制度建設已經正式提上議事日程,中國證券市場以強化市場主體內部風險控制為中心的基本制度建設又開始向前跨步。盡管現在看起來,這一步將跨得非常艱難。 (作者單位:北京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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