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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銳:構建證券市場司法外和解制度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7月07日 09:35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劉銳

  《刑法修正案(六)》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由于修正案擴大了刑法對資本市場的適用調整范圍,提高了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期和罰金幅度,加大了證券市場的違規犯罪成本,博得了市場喝彩。

  與其它懲戒措施相比,刑事責任屬于最嚴厲的處罰措施,但具有“謙抑性”和“最后適用性”的特點,最理想的境界是備而不用。換言之,在成熟的市場監管體制構架中,至少要在行政權力、司法介入與私人執行等幾個層次實現全方位的動態平衡監控。而從市場效率計,建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大量采用和解等非行政、法律性強制手段,以分流司法負擔,絕對是一個經濟而又適用的明智選擇。

  常說美國佬精明,譬如說打仗老要英法日掏錢,國民超前消費基本由各國央行買單,依我看,其精明之處還在于日常司法活動中大量采用和解方式解決爭端,和解更是在美國SEC的執法活動中大行其道。SEC有50%以上的案件在進入正式的民事訴訟或行政審裁程序前被和解,此外還有大量的案件在訴訟或審裁進行中和解。而在有關美國

證券欺詐集團訴訟的統計中,80%以和解收場,10%-20%被法庭駁回,只有1%-2%由法庭審判。

  和解如此“吃香”,實在是因為它對原、被告以及監管者三方都“妙不可言”。和解后原告能盡早拿到賠償,避免了耗時耗資的官司。被訴公司也減少了打官司的開銷,因為法庭或陪審團的裁決結果很可能是巨額賠償金,和解則省錢省時,還能避免法庭檢控。SEC則樂見其成,可以將有限的執法資源投入到更急需的地方。在震驚世界的安然造假事件中,摩根大通掏出22億美金、花旗掏了20億美金。花錢消災的結果是:受損的投資者早日拿到了賠償金,精神上物質上獲得了彌補;大行避免了鬧到法庭后天文數字般的罰金可能導致的財務窟窿,同時法院停止對他們的合謀指控,保留了執業的清白;SEC也較好地維護了市場的健康與平穩。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浪費大量資源的正義也玩不起。在我國證券市場的過往監管實踐中,由于執法時機滯后和執法方式過于剛性所導致的問題不是沒有。在個別大案中,當監管者耗費巨大人力物力、最后祭出嚴刑峻罰這一“法寶”時,違規行為已經蔓延到整個市場并造成了很惡劣的影響。結果卻是,違規公司人去樓空,巨額罰金無人買單,事件中受損的投資者并沒有得到補償,這又反過來影響了證券市場執法的嚴肅性和威懾力。如果我們在執法時能考慮一下各方的承受能力,在時間上能提前介入,在方式上考慮一下和解等非強制手段,最后的結局可能不會如此尷尬。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國家,訴訟被視為一種惡或最多是一種必需的惡。在講求和諧統一

傳統文化之中國,構建證券市場的司法外和解制度更有基礎。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使其無訟乎”,其政治思想即為無訟。道家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祟尚的也是一種自然法觀念,強調盡量不破壞人與人之間原有的秩序。法家雖然倡導法治,但依然沒有否定無訟的理想,“以刑去刑”其實強調的是刑罰的威懾。

  從利的方面看,解決證券市場爭端是一種恢復原有秩序的活動,不僅不能創造效益而且要浪費大量資源。要減少這種負效用必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減少紛爭,一是減少解決紛爭的資源浪費。減少紛爭是治本,當然徹底,但幾乎不可能。訴訟是昂貴的,以

證監會、司法部門當前有限的執法資源,去應對層出不窮、紛繁復雜的證券違法違規,很多時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當事人合意的情況下采取和解等非訴訟方式,不失為一條可行的問題解決之道。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大量采用和解等手段治理證券市場,體現的是現代西方社會放棄“實質正義”而追求“接近正義”的一種法治理念。但這并不表明我們對破壞證券市場的惡人要放過一馬,對觸犯股市刑律、影響非常惡劣的不法分子,肯定要嚴懲不怠。所謂“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也正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對某些犯罪加重懲處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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