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先:前置程序取消股民維權前景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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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14日 14:46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李季先 投資者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必須以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為前置程序的日子可能很快就要到頭了。在近日舉行的“證券欺詐行為的民事責任”研討會上,“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時機已經成熟”的觀點得到了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以及學術界專家們的一致認同。另據報道說,高法正就新
應該說,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這是一個讓所有投資者盼望已久和令人振奮的好消息,它意味著投資者將來不用再忍受行政處罰遲滯所導致的自身司法維權受阻的痛苦;也意味著投資者第一次能通過自身的力量就能和侵害其利益的加害者在法庭上正面接觸,甚至還能利用司法威懾在兵不血刃的談判中就可以更加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而無須再借助任何行政或刑事公權力量。換言之,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將是投資者保護領域立法的一個里程碑,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將在一個全新的起點重新開始。 但“其行固重,畢竟一步”,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也是如此。中小投資者在遭受侵權后是否可以有效通過證券民事訴訟維權,除了需要司法部門勇于接納這種難度大、技術性要求高的訴訟之外,關鍵還是要看證券市場是否具備了必要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配套法律制度支撐,譬如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投資者權益保障委員會制度,投資者是否具備了必要的行權條件等等。從而在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來臨時投資者能夠通過有效的制度保證來表達相應的法律訴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認為我國當前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之所以難以全面鋪開,完全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人為設置前置程序以及在具體審理中態度消極造成的,這當然是問題的一方面,但卻只是表面原因。廣大投資者打官司難、賠償難的更深層的原因在于,我國此前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基本上在制度建設上是“單兵突進”,配套制度少之又少,既有的也多已不符合市場需要,因而難以在根本上形成制度合力達到定分止爭、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 所以,很難想象此前人民法院會在相關配套措施出臺以前積極參與這項出力但未必討好的事業,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了完善證券民事賠償制度,加強證券民事賠償制度配套制度建設的重要。此番有訊息傳出要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也只有一個解釋,即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部門認為我國的證券民事賠償配套法律法規目前已經基本成型,證券市場也已經日趨成熟,而這正是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為什么要運用前置程序時,所使用的未來取消前置程序所需要的前提條件。 實際上,未來的司法解釋可能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這個訊息或這個事件本身之所以引起投資者熱望,并在市場中引起震動,其實道理很容易理解,這至少是解決投資者保護問題的第一步。下一步,譬如制定《投資者保護法》、制定具體的投資者保護基金運用管理制度、投資者訴訟保險制度等配套法律制度,以及設立運行有效的投資者保障委員會等等,這才是投資者高度關注這一消息的原因。畢竟,就現實可能而言,取消證券欺詐訴訟中的行政前置程序只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不過,有了這個開端,后續的制度建設也就更有盼頭了。(作者為北京市賽德天勤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