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龍事件不是個案 市場誠信需律師維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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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9日 01:29 第一財經日報 | |||||||||
曲峰 日前,“科龍事件”之所以備受關注,源自律師志士、中小股東及業界人士,對于科龍電器、德勤的質疑。其中盡顯證券市場和諧健康發展之問題所在。誠信體系不匹配是關鍵 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與侵權者獲得不當利益,似乎一直被認為是市場矛盾焦點。科龍
事后救濟與維權律師 保護投資者權利,是立法的重點,筆者總結認為,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是事前防范,第二是事后救濟。筆者曾一度強調的“股東話語權”包括表決權、建議權、質詢權和新《公司法》規定的提案權,這便是事前防范權,目的在于盡量全面掌握投資信息,追求投資收益的預期。當上述權利仍不能制衡上市公司、控制股東或控制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而給投資者股東造成損害的,當然可以利用股東權利(包括事前防范權)設法補救,乃至主張民事賠償、控告違法行為等,這便是“事后救濟權”。如果“事前防范”盡善的話,則根本不會出現“事發”、“事后救濟”之說,如果已經“事發”,那么“事后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比如,當年的銀廣夏、大慶聯誼證券民事賠償案例和當前蓄勢待發的科龍電器索賠案,都是“事后救濟”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所以,兩項權利相輔相成、密不可分,構成了保護股東權利的立法核心,也是構建證券市場誠信體系的重拳之一。 我想所有的投資者,在當初購買科龍電器股票時,沒有一個人能想到日后將要提請訴訟來主張損失賠償,“維權律師”鎖定了市場焦點,無一不是站在維護股東權益的出發點。上市公司或者中介機構應當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負責,維護證券市場有序、維護股東權益,也是律師的使命和責任。對市場而言,則相當于社會監督的“專業使者”,更能為健全誠信體系樹立典范和警示效應。 維權方式多樣化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受損害的小股東、機構投資者在股東權利上完全平等,從“事后救濟”措施來說,包括五個方面。第一,根據《公司法》第98條以股東的身份主張質詢權;第二,根據《公司法》第103條,即以持有3%股權的股東身份向股東大會提案;第三,間接起訴,根據《公司法》第152條,即持有1%的股東書面請求監事會向法院起訴。第四,股東代表訴訟,即在間接訴訟行使障礙時,導致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股東有權直接起訴。第五,民事賠償訴訟,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計算實際損失主張民事賠償。 可見,“科龍事件”僅是冰山一角的個案,但不論如何,新《公司法》將為保護股東權益開創歷史先河,也為指引公司治理、健全市場誠信體系做了必要鋪墊。機構投資者的冷靜,也許是暫時的,也許是另辟蹊徑,終究一天會拿起權利打破沉默。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