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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明海:強化高管人員對公司舞弊的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8日 15:54 大洋網-廣州日報

  來源: 廣州日報

  魏明海

  財務丑聞、會計舞弊在各國都存在。從去年開始,美國司法機構接連對舞弊巨頭世通、安然等公司的前高管人員進行了法庭審理。其中,前世通的CEO埃貝斯被判25年的監禁,具
有里程碑的意義。在我國,一批在美上市的公司也正在按照《薩班斯法案》的要求進行內部控制的測評,以強化高管人員的責任,完善公司治理。如何強化高管人員對公司舞弊應承擔的責任?特提出以下對策思路。

  有些CEO和董事說他們不懂賬目,那倒可能是個實情。但是,即使不懂賬目,也不能免除其責任。

  在公司舞弊的責任追究中,CEO與CFO被綁在了一起,CEO和董事的責任也密切相關。這種情形在美國開始確立,在我國也有可能變為現實。

  在社會上,普遍存在一種說法:對高管抓得太嚴了,會阻礙經濟的發展。這種說法不符合實際。

  財務出錯公司高管難辭其咎

  只要人們把相關的事件聯系起來,在美國就不難發現一系列大公司的舞弊案件、《薩班斯法案》、一系列針對公司高管的刑事指控和法庭審理,是向那些“阿”、“哈”或者“那不是我”的公司高管人員敲響了警鐘。由此推斷,美國將進入一個公司高管必須重新塑造其領導風格,必須承擔更高要求托管責任的時代。

  傳統上,美國公司高管都習慣于這樣一種商業倫理。當監管者敲他們的門,他們因為一些財務和會計問題被逮住時,不要認罪,最多就是由公司賠點錢、罰點款。但是,2004年發布的新的《美國聯邦判罰指引》為了提升商業倫理文化,在對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中,全面清理了原有的灰色地帶。先前實施的《薩班斯法案》,也意味著如果高管人員不能確保公司行為的適當性,那就是失職,他們就必須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公司行為與高管人員的責任之間是緊密關聯的。只要公司在財務和會計方面做錯了,他們就很難脫得了干系,就很難證明他們是誠實的。除非他們要穩穩地把住,讓公司不違法,從而確保不被卷入法律的糾紛和漩渦。

  高管人員捆綁在一起的責任

  現代公司治理和企業管理強調授權、分工和團隊協作。比如,很多公司都設有董事會和管理層,在CEO(首席執行官)之下還設有CFO(首席財務官)、COO(首席運行官)等。但立法和司法實踐表明,高管人員與公司、高管人員的責任往往是捆綁在一起的。有關世通會計舞弊責任人的法庭審理結果表明,不僅CEO和CFO要坐牢,其他所有的董事都被判巨額的經濟賠償。在對公司舞弊責任的追究中,分工并不免責,分工也并不代表CEO和董事沒有責任。

  就拿財務會計這樣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來說,有些CEO和董事說他們不懂賬目,那倒可能是個實情。但是,即使不懂賬目,也不能免除其責任。

  此外,不知情常常是CEO和董事認為自己不需要對公司的舞弊負責任的一個理由。事實上,如果他們履行了勤勉的責任,CEO和董事們就不應該不知情。他們都有實權,有信息優勢,可從各種各樣的渠道得到很多內幕信息。另一方面,如果他們真的不知情(只有天曉得,人只能是假設),那也是不可以得到原諒和寬恕的。這就形成了所謂的“知情推定”和“不可寬恕”兩條責任確定的原則。在公司舞弊的責任追究中,CEO與CFO被綁在了一起,CEO和董事的責任也密切相關。這種情形在美國開始確立,在我國也有可能變為現實。

  高管只能獲取正式的利益

  過去,法律通常并沒有明確規定CEO、CFO和董事在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方面的責任。但從委托代理理論、從受托責任的角度看,他們都被賦予了這一神圣的責任!端_班斯法案》實施之后,CEO和CFO除了要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外,還需要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有效實施負責。如果公司在美國上市,CEO和CFO都必須同時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簽名認可,董事也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有效實施負有責任。

  內部控制盡管有多種目標,但確保會計記錄真實、完整、合法是最重要的一個。可以這樣說,內部控制是確保信息形成和披露真實、完整、合法的重要控制機制。如果公司建立和有效實施了內部控制,信息形成和披露就有了基本的保障,投資者保護也就有了基礎。此外,內部控制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也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很多案例表明:內部控制能夠很好地將公司治理與企業管理連接起來,一方面不使公司治理落空,另一方面又不會讓企業管理失控。因此在實踐中,內部控制對高管人員具有新的特殊意義。

  有些高管人員,既想從公司取得工資、分紅,還想得到股票期權、送股;既想從公司得到明的報酬,還想從公司暗暗地得到好處;既想從自己全職服務的公司得到利益,還想從其他單位謀取好處。

  對于高管人員來說,很難同時兼顧上述多種利益。一是精力有限;二是有些利益沒法子平衡;三是容易露出縫隙,被人利用;四是可能“走火入魔”。如何防止舞弊,避免陷入公司舞弊的漩渦之中,一個重要的途徑就是回到正式、公開和合乎公司政策的利益上來。

  所謂正式的利益,就是指從正式渠道獲取的利益。盡管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在激勵和分配政策上會有差別,但一般來說,人們還是可以分辨得出哪些是從正式渠道獲取的利益,哪些是從非正式渠道獲得的利益。從正式渠道獲得的利益最穩當。公開的利益,就是你敢公開,并且按規定你公開了的利益。向誰公開?有的是向投資公眾公開,比如你被授予了多少股票期權、你買進或者賣出了多少公司的股票;有的是向稅務部門公開,因為你得依法納稅;等等。此外,不同的公司在激勵和分配政策上會有差別,這并沒有關系。只要你獲得的利益合乎公司的政策,一般應沒有問題。當然,在我國可能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在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的企業,公司制定激勵和分配的政策還有一些限制,因此還需要分析這些政策本身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法規。

  盯緊高管才算公平

  無論在美國還是在我國,人們都可從有關的法律法規中找到一些高管人員會計責任的條款。但與此同時,人們又會發現法律往往很難追究到他們的刑事責任。

  盡管法律、法庭審理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局限,但只要司法機構愿意,它就一定能追究得到高管人員因公司舞弊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社會上,普遍存在一種說法:對高管抓得太嚴了,會阻礙經濟的發展。但紐約總檢察長斯湃澤(EliotSpitzer)在一篇題為《強化法律實施有利于經濟》的文章中明確提出:(1)不像一些商界的人所說的“殺雞取卵”,恰巧相反,強化法律實施有助于為那些誠實的公司提供了公平的競技場,鼓勵公司之間以真實的業績和價值競爭。(2)強化法律實施有助于阻止資本繼續被濫用和無效分配。資本被濫用和無效分配不可能帶來經濟的繁榮、持續發展。(3)強化法律實施有助于維持投資者的信心。如果人們看到的

資本市場是一個騙子橫行的市場,如果人們感覺到舞弊和非公平競爭行為可能使其受害,他們最簡單的做法就是不投資。即使原來有投資,也會盡快撤出市場。(4)從前段時間的財務丑聞可得出這樣的經驗教訓:公司高管的道德守則沒有發揮作用,董事會的監督沒有發揮作用,自我約束機制完全失敗了,但一樣東西還在發揮作用,那就是法律實施。

  很多人說資金是

證券市場的血液,我們則說信息是證券市場的神經。沒有公平、公正和公開的信息披露,證券市場就會神經紊亂,甚至癱瘓。會計與證券市場最主要的聯系方式,就是信息披露;高管人員與證券市場最主要的聯系方式也是信息披露。追究高管人員對公司舞弊的責任,最主要的應看他們在信息披露中所提供的文件、所講的話是否有虛假和誤導性成分。完善和有效的
證券法
規最有助于強化高管人員的會計責任,最適合用來追究他們因公司舞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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