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龍股東:沒有牙齒的獅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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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6日 15:31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馬光遠 在股東的訴權得不到回應的情況下,無論管理層在制度層面多少“利好”,構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緣木求魚之舉。 科龍股東起訴德勤,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這并沒有出乎人們的意料。法院不
法律的靈魂在于權益的保障,而股東訴權則是法律的牙齒。公司治理本質上就是侵權的司法救濟問題,在股東和公司高管及其他市場主體發生利益對抗的時候,就需要法官居間裁判,這也是WTO所確立的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如果沒有訴訟的最后決斷,公司治理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在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投資者在證券市場因會計等欺詐行為而導致的損失,都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得到賠償,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保證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就這點而言,200年前《拿破侖法典》的規定實在是偉大,其第四條規定:“審判員借口沒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受理,得依拒絕審判罪追訴之!敝袊C券市場,從億安科技、大慶聯誼、銀廣夏到今天的科龍,法院對股民的合理訴求無一不作壁上觀。 “司法之墻”成了股民維權最難以逾越的鴻溝。在主流的或者官方的法律體系里無從獲得正義的股民,要么“用腳投票”,選擇離開股市,要么訴諸非理性的私力救濟。 羅爾斯指出:“不正義的行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權者沒有運用恰當的規則或者不能正確地解釋規則!北M管新《公司法》、《證券法》大大張揚了公司的可訴性,并新增加了15種之多股東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然而,這些規定要變成“行動中的法律”,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統司法解釋,只能面臨“法律失靈”和邊緣化的命運。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做出的關于證券欺詐案件的司法解釋,對新修訂的“兩法”的實施具有很強的“擠出效應”。于是,在股東的訴權得不到回應的情況下,無論管理層在制度層面多少“利好”,構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緣木求魚之舉。 需要強調的是,科龍股東訴德勤不幸發生在新《公司法》、《證券法》實施的“元年”,這無疑給那些對“兩法”抱有很大希望的股民澆了一盆冷水,打破了他們心中的最后一絲幻想,其負面影響之惡劣不言而喻。哀莫大于心死,科龍股東對律師征集代理權的淡漠,市場對事態的平淡反應都表明:如果司法一如既往地對股東的訴求不予回應,對股市的打擊將是毀滅性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律師界高調介入也是基于這種判斷。這一次,法院無疑是在和中國股市的前途做生死博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