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討伐德勤的現實意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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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1日 01:30 新京報 | |||||||||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組織如此規模的律師團幫助中小投資者,無論從法理還是實踐上來看都是一次相當大膽的嘗試;谌绱说臋C構平臺,中小股東訴訟將不再是“單兵作戰”,而是采取“集體訴訟”的形式。其收集證據,提供證詞等一系列實踐工作的實際難度將大大降低,隨之而來的是訴訟的成功率也將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集體訴訟成功的案例不斷增加,則越來越多的中小股東將有更強的信心參與進來。屆時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治理狀況必然會得到巨大的改善。
繼科龍一位流通股股東將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告上法庭之后,“科龍-德勤門”事件再次爆出新聞。在中國證監會結束對科龍電器、德勤的行政處罰聽證后,4月10日,由全國12個省市的22家律師事務所及其30名律師共同組成“科龍、德勤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全國律師維權團”,并向社會公開發布《行動宣言》。 組織大型律師團是我國公司治理法律史上的一次重大創新 該《行動宣言》聲稱將通過遍布全國12個省市的律師事務所幫助因虛假的會計信息而投資科龍,造成巨大損失的投資者起訴虛假會計信息的制造者———德勤,希望通過這一途徑能夠挽回投資者在金錢和精神上的損失。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環境下,組織如此規模的律師團幫助中小投資者,無論從法理還是實踐上來看都是一次相當大膽的嘗試。 眾所周知,我國屬于大陸法系,以“成文法”作為基本的法律規范,即對案件的審判主要依賴于已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倘若現有法律條文未能對當前出現的情況做出判定,那么即使現狀明顯不合理,也無法做出合理的審判;而與大陸法系相對應的主要是英美法系,該法系以“案例法”而著稱。 與成文法相反,案例法追求的不是現成法律的約束,而是對案例的合理判定,在審判過程中注重發揮陪審團的作用。 從根本上講,這兩種法律體系本身各有注重,并無孰優孰劣之分。只是在實踐過程中,成文法的適應速度略慢,但是其法律條文經過反復推敲,合理性與準確性更勝一籌。此次組織大型律師團在我國公司治理法律歷史上尚屬首次,無疑是一個重大的創新。雖然現有的法律條文并未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不妨可以從此次實踐中積累更多的經驗和認識,并在將來的法律修訂過程加入相應的章節,從而使現有的保護中小股東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豐滿起來。 此次律師團的成立為形成“集體訴訟”創造了有利條件 該律師團的《行動宣言》公開宣稱:律師團具有開放式特征,竭誠歡迎已經或者有志于為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提供維權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參加,進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協商、協同。這實際上鼓勵了更多有志于公司治理法規完善的法律工作者參與進來,并以此形成相應的交流平臺。 從實踐的角度來看,組織跨地區、大規模的律師團對于解決目前中小流通股股東分散、無法形成有效的中小股東訴訟機制,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工作。事實上,能夠積極行動起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不是監管部門,更不是上市公司,而是那些中小投資者本身。監管和立法部門在制定保護性法規時最重要的是遵循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實施保護自身措施的原則,也即是相關法規的規定應能夠使中小投資者有動力、有能力行動起來保護自身的利益。這一點在我國以往的立法過程中往往受制于種種外部條件而未能達到,但的確是我們努力的方向。 此次大規模、跨區域律師團的成立,無疑為在中小股東分散的情況下形成“集體訴訟”創造了有利條件。遍布全國各地12個省市的律師事務所自身具有一批在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理論與實踐并重的技術骨干。據悉:律師團的大部分律師都參與過中國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相當的理論素養,參與過的民事賠償案件包括:銀廣夏案、東方電子案、三九醫藥案、生態農業案、濟南輕騎案等。同時,跨地域也為不同地區的中小股東共同維權提供了便利的平臺。 相信基于如此的機構平臺,中小股東訴訟將不再是“單兵作戰”,而是采取“集體訴訟”的形式。其收集證據,提供證詞等一系列實踐工作的實際難度將大大降低,隨之而來的是訴訟的成功率也將大大提升。一旦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集體訴訟成功的案例不斷增加,則越來越多的中小股東將有更強的信心參與進來。屆時中國證券市場上的治理狀況必然會得到巨大的改善。 還需要合理借鑒發達國家的一些成功經驗 當然,我們不應忽視問題的另外一面。這一機構在短期內為投資者提供免費的服務是可能的,但長期恐將難以為繼,畢竟市場經濟不提倡免費的午餐。因而為了使這一平臺長效合理地運作下去,研究合理的收費制度是必需的。在這方面,英美等發達國家已有一些成功的經驗,不妨合理借鑒之。 英美等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在中小股東集體訴訟方面的現實做法是采用律師牽頭的模式。即律師往往是證券市場公司治理漏洞的發現者,這些專業的律師往往在發現之后,發起中小股東向上市公司提出訴訟。如果訴訟失敗,則律師負擔全部費用。當然,受法律保護,訴訟的成本相當有限。一旦訴訟成功,則律師將從中獲取豐厚的回報,而中小股東也將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樣,律師和中小股東都有動力來積極參與中小股東治理公司的活動,證券市場的公司治理漏洞自然無法長久存在下去。 如果將此次律師團的形成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中小股東集體訴訟案例的先河,那么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的經驗制度,將有利于該項制度在中國的順利發展,當然同樣必須在實踐中結合我國的國情不斷修改和完善。 □陸志明(復旦大學世界經濟系金融學博士生)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