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狀告德勤案未被受理 證券司法制度急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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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9日 22:18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吳弘 劉迎霜 2005年8月,中國證監會認定科龍電器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媒體披露,科龍審計機構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在對科龍審計過程中,存在程序不適當,未發現科龍現金流量表重大差錯等重要問題。2006年3月,科龍電器一位小股東狀告德勤,稱其在德勤對科龍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后,分別以每股5.02元和3.81元買入了科龍股票,在監管機
日前,有關法院已通知不予受理。據報道,法院認為起訴德勤涉及證券民事賠償,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只有屬于“虛假陳述”的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才由法院依據有關監管機構處罰的結果予以受理;目前德勤案尚不具備受理條件。 此事再一次引起了社會各界對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的爭議與關注。我們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思考: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證券市場和證券法制的基本宗旨 我國《證券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繁榮的基礎、發展的保證。證券侵權行為的存在,不僅破壞了市場正常秩序,而且從根本上動搖投資者的信心,破壞了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礎。《證券法》、《公司法》修訂中的最重要的一環,就是明確和細化對投資者保護的各項制度,包括完善損害賠償訴訟制度。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機制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就是在發生侵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事件時,由投資者主動提出保護其權益的訴求,由司法機關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判,通過支持投資者的合法訴求以保護投資者權益。這一機制實質上就是通過支持個別投資者的合法訴求實現證券市場的整體秩序,通過維護個別交易的公正性實現證券市場總體交易的公正性,通過投資者的主動參與,實現證券市場的民主和法治化。 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機制在實現證券法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一是填補損害的作用,即通過訴訟程序,使權益受損害的投資者得到賠償,起到保護具體投資者的直接作用;二是阻嚇違法行為的作用,即在彌補受害者的同時有效地剝奪違法者的非法利益,有效地懲罰與遏制侵權人,還能對其他試圖違法者起到巨大的心理阻嚇作用;三是加強監管的作用,即動員廣大投資者為積極維護自己利益,能夠主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監管的主動性,降低證券市場監管成本;四是彌補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的不足,即在不能追究行政責任時,通過連帶責任、過錯推定和損害結果推定等追究違法行為人的民事責任。 要準確把握證券市場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在市場發展的初期,我們可能更重視效率,盡最大努力加大發展速度與規模,必要時暫時地犧牲一些局部利益,力求以最少的代價獲得最快的發展,從而要求司法要特別謹慎。而在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有必要更突出公平,要加大規范、嚴厲執法、維護正義、確保穩定,盡可能地保護最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公平與效率是沖突的,但也是可以協調的,證券市場科學發展,以規范促進有效發展,就是二者最好的兼顧與融合。大力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就證券司法而言,已不必再顧忌影響效率,而應該更傾向公平。 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日益健全,執法觀念也不斷更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有了更好的基礎。《證券法》第173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審計機構在出具審計報告等文件的過程中,沒有盡到勤勉責任,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都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受我國目前有限的司法資源和傳統的司法習慣的限制,穩步推進、有序受理,甚至暫時設置前置條件,對于嚴肅法制、維護司法權威都是有利的。關鍵是要加快完善證券司法制度,盡可能縮短司法準備期,不要將暫時當長久,不應使百姓的希望變失望。新型案件總要有人帶頭辦,制度轉化為實踐總要有突破。只要我們堅定信念,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機制一定會正常運行,保護投資者利益也一定會落到實處。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