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股市土壤要靠司法救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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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9日 10:03 中國經濟時報 | |||||||||
把原本屬于投資者的權力還給他們,就是對他們最好的保護;從監管者角度而言,違法違規者最怕的也并不是行政處罰或刑法制裁,而是千百萬受騙中小股東提出的民事訴訟。新的司法解釋在對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方面應力爭一步到位,不能再在程序規則和細節上給中小股東維權設置障礙。 ■張東臣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詩經》的這段話似乎可以作為多數中國股民遭受無情掠奪后的真實心理寫照。10多年來,中國股市之所以被“邊緣化”、“空心化”,淪為“賭場”,根本原因在于中小投資者始終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必要的維權手段。 在海外成熟市場,投資者往往非常重視投資的法律環境,特別是重視“利益無端受損后能否得到賠償”。因為,這意味著其投資的安全系數。而在中國股市,無論是管理層還是投資者自身,則往往都把視線集中于股價或指數的短期波動,或更多從行政干預角度考慮問題,從而忽視了因市場土壤不良、民事責任缺位所帶來的風險。 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這是監管當局的責任。在中國股市,“切實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也是出現頻率最高的一句話。前任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曾強調,“絕不能讓害群之馬從違法違規中占到便宜。要通過事后查處讓做錯事者深感痛楚,讓問題嚴重的中介機構淘汰出局,讓虛假披露或從事內幕交易的上市公司承擔責任。” 然而,現實情況卻往往是“管理層一保護流通股東的利益,股民就逃跑。”一直以來,中國股市保護投資者的方式主要是采取行政救濟模式,而不是采取民事方法的司法救濟模式。10多年來,發生在中國股市的違法違規事件多如牛毛,受到查處的有多少呢?中小投資者被掠奪的財富以千、萬億計,獲得賠償的又有多少呢?僅憑行政手段能達到保護投資者的目的嗎? 自1992年至2005年6月底,證監會共公布了438個行政處罰決定。其中,違反信息披露行為僅110件,操縱市場行為僅19件,內幕交易行為僅7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僅有86件。實踐證明,證券監管部門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監管不僅過程不透明,掛一漏萬,而且處罰結果也往往只是事后的隔靴搔癢。更為重要的是,僅靠行政手段,受害的一方根本無法獲得任何補償。由此可見,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非但不能寄望于行政手段,相反還要警惕“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 “無救濟即無權利。”法律如果不對投資者的維權訴訟予以明確的規定和保護,如果不設計出合理的民事訴訟程序制度,那么法律中寫明的一切有關投資者權利的條文都將成為“美麗謊言”。從投資者角度而言,把原本屬于他們的權力還給他們,就是對他們最好的保護;從監管者角度而言,違法違規者最怕的也并不是行政處罰或刑法制裁,而是千百萬受騙中小股東提出的民事訴訟。 “國九條”頒布以后,對中小投資者的直接保護提上了日程。2004年以來,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多次在公開場合指出,中國將推動建設高效、便捷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使投資者通過訴訟機制,運用法律力量,推動市場各方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核心,推動包括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內的對投資者提供直接保護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已成為證監會2006年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 2005年以來,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修訂和實施,有關證券賠償責任的條款更趨完善。但是,市場翹首以盼的相關司法解釋卻遲遲不見出臺。可以說,現有的證券民事責任訴訟機制和相關司法解釋已嚴重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必須進行徹底的修改。 當然,也有不少學者總是以“中國特色”、“不能照搬西方”、“發達資本市場照樣有違規欺詐行為”、“保護國有資產”、“防止過度訴訟”等為由,主張循序漸進。事實上,對當前的中國股市來說,這些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多半都是短視或因噎廢食的論調。因為,任何一個市場,如果投資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這個市場就必然會被“邊緣化”。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在對投資者的司法救濟方面應力爭一步到位,不能再在程序規則和細節上給中小股東維權設置任何障礙,不能再以任何理由“擠牙膏”。 首先,對證券侵權案件的受理范圍不應再加以限制。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法院只受理因虛假陳述導致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而最新修訂的《證券法》則明確規定,對虛假陳述、虛假評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任何一種證券欺詐行為,只要是給投資者造成了損失,投資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上市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保薦人等直接參與人,要求得到民事賠償。因此,新的司法解釋應保障投資者的訴權,沒有理由在案件受理范圍上人為加以額外的限制。 其次,要明確投資者的直接訴權,不再設置前置程序。高院的上述《通知》還明確規定: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并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法院方予依法受理。這種把行政處罰作為民事訴訟前置程序的做法,一直為國內法學專家所詬病。訴權是當事人一切訴訟權利的核心,如果投資者的訴權得不到保障,法律規定的各種訴訟權利也就無從談起。從實踐來看,由于證監會監管不力,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不嚴并且嚴重滯后。對于一些明顯的違法違規、侵犯投資者利益的行為,雖然早已在業內和輿論界成為公開的秘密,但監管部門卻常常視而不見或進行內部消化,不予處罰。一些案件即便進行查處,也往往是在事后。此時,上市公司可能早已被掏空,大股東也可能早已資不抵債,沒有償付能力,或者相關當事人也早已攜款潛逃了。這種前置程序等于是拔了“法律的牙齒”,實際上已變相成為違法者的“保護傘”,成為投資者維權的“攔路石”。 第三,應該由在信息占有上處于強勢地位的被告來承擔舉證義務。在證券侵權案件中,投資者往往明知道對方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權益,但由于信息不對稱,作為弱勢的一方卻很難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因此,在證券侵權民事訴訟范疇中運用“辯方舉證”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利的具體表現。20世紀80年代初,美國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許多法院逐漸發展了“市場欺詐理論”以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并被最高法院認可。該理論認為,虛假陳述行為欺詐的是整個證券市場;投資人因相信證券市場是真實的以及證券價格是公正的而進行投資,其無須證明自己信賴了虛假陳述行為才做出投資;只要證明其所投資的證券價格受到了虛假陳述行為的影響而不公正,即可認為投資人的損失與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最好采取集團訴訟方式。據悉,新的司法解釋可能具體將采取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的方式,也就是說,法院的民事賠償判決將只對在規定期限內到法院進行了登記的投資者生效。相比之下,美國的集團訴訟則顯得更高效快捷,保護充分,因為它的原告更具開放性,即只要投資者不明示放棄訴訟權利,訴訟代表人及律師即應把其納入原告的范圍。由于證券市場投資者眾多,信息也未必通暢,如果要求所有原告都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法院進行登記,就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對小額投資者維權形成障礙。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