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強權:行政推手與目標市場化的裂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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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5日 03:54 每日經濟新聞 | |||||||||
葉檀 每經評論員 雖然股改是大勢所趨,但有一些上市公司對此仍然并不積極,如深交所負責人所說,有的國有大型上市公司至今對股改不置一詞。 股改與否,對于這些公司這些地區并無邊緣化之虞,對于證交所則不然,既無法推出
深交所負責人在深交所2006年第一季度媒體交流會上公開發出“威脅”,深交所不會容忍上市公司無限期拖延股改時間,正在研究在一定時期以后,對那些具備股改條件但拒不股改的公司采取包括停牌、交易漲跌幅限制等懲罰性措施。 這些紙面威脅果真落地,固然有利于樹立證交所的權威,在短期內也可能有利于股改的推進,卻會撕下中國證券業市場化的“紙糊”面具。推進股改的宏大目標不容非議,但一個正確的目標不是在手段上突破法律、法規、市場等種種禁區的理由,不規范的或者非正義的手段終將使目標偏離原有航道。在這方面,我們的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從法律上看,證交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本質上是一個金融服務企業,也是行業協作組織。證交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一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屬于民事合同的約束范圍,不通過特定的法律程序不能變更約束條件,否則,違反合同的一方就應該作出相應的賠償。如果證交所有意調整游戲規則,顯然應該在一個新游戲開始之前,通過特定的程序將規則廣而告知。 但中國的證交所獨具特色,既不屬于國際上通行的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組織,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組織,事實上,由于我國證券交易所沒有自主利益的載體,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獨立法人,它更多的是一個執行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法規與行政命令的執行機構,可以說是既非會員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種模式”。反過來說,正是這種模糊的定位,使得證交所能將利益、會員組織、交易、監管等各項任務與職能集于一身。因此,對于證交所眼中的“叛逆”,也就可以用監管、“類行政處罰”等種種名義加以懲處。 深交所的威脅有落地的依據嗎?似乎有。因為在交易所的職責范圍內,既包括“依照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也包括“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時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或者決定臨時停牌”等權力。至于到底依照什么規定,什么是突發性事件,則證交所大可仁者見仁。這難免給人設局構陷之感。如果說那些大型國企還能憑藉地方政府以及國資委的博弈能力勉強上陣對局,那么,那些缺少依靠的上市企業是否只能任人魚肉? 深交所的這一威脅,其實質是在市場游戲的過程中修改游戲規則,關乎市場參與各方對市場化和法治化的長遠信心,將付出重大的制度性成本。其不利影響,2004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普利斯各特和祈蘭德在《法則勝于酌情處理——最適計劃的不一致性》一文中早有闡述。這種借行政推手為市場化目標服務的“第三條”道路,既模糊了交易所和政府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關系,也將股改強行染上了行政化色彩,恐怕對股改有害而無利。應該指出,此類濫用行政手段的做法,不僅僅體現在證交所的權力使用中。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