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應引入經濟責任審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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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3日 15:39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陳奇 新年伊始,證券市場又爆出明倫系三名高管涉嫌挪用資金被刑拘,導致明星電力等上市公司股價下跌。過去的一年,證券市場上市公司老總、高管落馬,攜款逃逸以及上市公司被淘空等事件,紛至沓來。由于這些上司公司事先沒有任何預兆,“地雷”一旦爆炸給投資者的殺傷力特別大。
任何人都知道實施經濟犯罪不會是在一天二天就能做到的。上市公司高管挪用、占用上市公司資金是個長期的過程,那么“在這么長的時間,監管在哪里?每年的審計為什么沒查出?” 其實,從表面上看,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年年進行,而且現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同上市公司共同欺騙投資者的現象,發生概率也大為降低。但為什么會計師事務所仍然無法及時發現上市公司這些“黑洞”呢?筆者認為,關鍵是每年的審計,重點是年報審計,而不是經濟責任、企業效益審計。我們知道,年報審計,主要是對企業的賬面數字的正確性進行核實、并對企業的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向投資者報告,反映測重點在數據的正確性、準確性以及財務處理是否合理。所以對企業的經營狀況、投資狀況以及收入、支出的效益性、合理性的審計,就沒有任何審計事務所來做。 由此可見,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僅僅靠年末的年報審計,是不能反映上市公司潛在的危機和黑洞的。對上市公司來說,更需要經常不斷的經濟責任審計、效益審計。 筆者建議,為了保障公眾投資者權益,對上市公司在做好每年一次年報的審計的前提下,同時引入經濟責任等審計。在會計事務所進行年報審計的同時,同時做效益和經濟責任審計。另外,監管部門或交易所有疑問的公司,也可聘請事務所單獨審計。為了保證經濟責任真正落實,應該對有關審計事務所審計責任追究制和連帶責任制,從而真正讓審計發揮發現違規違法,保障投資者的作用。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