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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案警醒混業金融監管升級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0日 02:13 第一財經日報

  被檢察機關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最為著名的人,之前當屬孫大午。今天,我們又一次看到了另一個“著名的”人以這個罪名被訴上法庭。很多人斷定唐萬新一定在某一段時間里操縱了股市,并在其他方面違反了中國《證券法》和《刑法》。不過,最終武漢檢方對唐萬新提起公訴的罪名卻是和孫大午一樣——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個簡單的推論是,司法機關在與證監會的合作中沒有獲得足夠多的唐萬新有其他
違法行為的證據。而我們從現在公開的資料分析來看,在這次德隆危機中,監管者基本上是遲到的,最多只是做到了“亡羊補牢”,根本談不上防患于未然。事實上,在德隆事發之前,銀監會已經開始關注并介入其中。但是,一方面,或許是由于規制類似“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的缺失,或者是注意的程度不夠,或者是各監管機構沒有全面聯合,并在德隆整個集團層面上對其可能給市場帶來的風險進行防范。另一方面,在德隆膨脹的全過程中,基本上是沿著“收購、增發、擔保、抵押、質押、再融資”的模式進行的,在這樣一個過程中,證券市場的巨大異議聲和銀行的抱怨不可能沒有引起監管層的注意,只是我們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導致監管層最終行動的遲到。德隆所掌控的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披露,貸款給德隆的那些銀行無法收回到期債務的信息,也沒有得到有效的分析和處理。最終我們看到了一場金融市場的災難。

  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有足夠的信息交流平臺,或者是一個更加協調統一的監管者的話,或許一切都不會來得如此之晚,市場的損失或將也不會如此之大。

  在上世紀90年代末,隨著市場的變化,分業經營的藩籬開始打破。實踐中,銀行、保險和

證券業務等不同金融領域開始不斷交叉,金融機構某種程度的跨業經營開始出現。此中,盡管監管機構出臺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來試圖規范逐漸開始模糊的市場,但是我們沒有看到規范這一市場的有效法律的出臺。“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原則,事實上奠定了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對金融市場監管的三足鼎立模式。

  但是,形式的貌似完備之下,是實質上的巨大缺陷,市場“混業”經營沖動不斷挑戰“分業監管”的格局。資本不可避免地在銀行、證券、保險及其他金融領域之間流動著。縱橫捭闔的德隆成為這個時代最大膽的一個行動者。

  現在,我們或許還無法最后得出混業優于分業的結論。畢竟,美國在分業經營了60多年后,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放開混業經營的時候,還多少有點“摸著石頭過河”的意味。不過,我們可以設想,即使在當下分業經營和三家監管的格局下,依然可以通過立法技術和規則的完善來控制“德隆”們。

  監管者顯然已經開始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并采取了具體的行動。2004年6月,德隆危機爆發之后的2個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首次聯席會議,決定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促進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會議討論通過了三家機構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議成員由三方機構的主席組成,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討論和協調有關金融監管的重要事項。

  不過,我們擔心,在目前分業監管的大格局下,這種季度性的聯席會議的有效和效率,因為這種協商與合作機制,仍然只是停留在政策層面上。而這種沒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層面上的合作,對各監管機構之間在信息共享,以及對違規行為查處乃至監管沖突的協調方面,都沒有形成硬性約束的義務。因此,如何盡早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三家監管機構在合作機制上的硬約束義務,才是與市場共同前進,強化監管的及時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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