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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列案:給市場監管體系敲響警鐘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9日 03:03 第一財經日報

  程維

  德隆案今天在武漢開審,該案事實上已經成為集中暴露我國市場化體系漏洞的一面鏡子,給市場監管體系敲響了警鐘。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金融市場監管、經濟運行控制體系及法律體系等方面。

    德隆坐莊多年安然無恙

  唐萬新等人操縱的德隆系實際發家于股票二級市場,其主要操作平臺是德隆旗下的“老三股”企業(新疆屯河、沈陽合金、湘火炬)。

  武漢中級法院在對唐萬新的起訴書中稱,從1997年到2004年4月14日止,新疆德隆、金新信托、德隆國際和中企東方累計買入“老三股”金額678.36億元,余股市值為113.14億元;按移動平均法的計算原理,計算余股成本為162.30億元,共獲累計既得盈利為98.61億元。

  但是,在德隆系崩盤前,在長達7年的時間內,證券監管系統并沒有對德隆系的相關行為有公開查處。是德隆系操作高明得令人難以察覺嗎?不是,在1998年后,國內已經有一些股民發現德隆旗下的“老三股”的股價嚴重反常,不管

股票大盤是否漲跌,德隆“老三股”總是我行我素地畫自己的走勢圖,且持續向上——稍有股票常識的人都可以發現這幾只股票被人操縱。

  有關證券監管機構的對德隆系問題的查處在2004年6月左右,且為“低調查處”,這個時候已經是德隆系崩盤之后兩個多月。這不得不令人假設:如果德隆系不崩盤,股票市場上的公然坐莊行為是否依舊會安然無恙?

  據先前媒體報道,2005年7、8月份,國務院曾先后三次召集19個省的省級干部和各相關部委的領導開會,權威人士總結說,“德隆不是一下子就冒出來的,監管部門要自我反省。”

    運營控制更新不夠

  德隆案暴露的第二大問題是我國在改革開放20多年后,目前沿用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經濟類行政體系的已經難以適應新的監管要求,或者說是出現了太多的空白地帶,致使部分經濟體可以輕易找到監管盲點或超越官方的監管之外。

  德隆系企業在股市上獲得抵押資產(虛高價格的股票)后,從銀行套出巨額現金,其中一部分現金用于購買國際咨詢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從相關資料看,麥肯錫、羅蘭貝格、科爾尼等管理咨詢公司為德隆系企業提供了德隆控股管理模式、組織結構和管理流程設計全案、進入世界500強戰略規劃,以及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等。

  德隆系控股、參股企業200家左右,其中上市公司5家;德隆系控制和關聯的金融機構有7家券商、3家信托投資公司、2家租賃公司、4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保險公司。德隆系采用的是國外流行的混業經營模式,而國內目前執行的是嚴格的分業經營管理——分業監管體系如何去管理一個混業經營(所謂產融結合)的經濟實體呢?分散的監管點又如何能博弈一個龐雜而又自成體系的實體?這在國內是一大新課題,更是一大挑戰。

  目前看來,現行的監管體系對德隆是無效的,或者說是德隆在國際管理咨詢公司的支撐下,輕易凌駕于監管體系之上。

  因此德隆系企業可以通過錯綜復雜的股權設計,或者登記一些殼公司來完成控制體系的布局,并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掩蓋了下轄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真相,從而順利完成通過重復擔保等手段,抽空資金。

  金融(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監管體系,以及工商、商業等常規經濟管理部門在德隆系締造的帝國性實體面前,顯得力不從心,區域性部門不能了解全貌且難以進行異地調查,全國性部門也難以厘清德隆系的“頭”在哪里,且因職責范圍所限制,頂多只能調查或處理自己所轄范圍內的事務。

  德隆的運營整體因此處于無監管或難以監管狀態。這在德隆后期通過旗下金融機構大量開展委托

理財(后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市公司大量相互抵押擔保套取銀行現金體現得非常充分,但是,除非是德隆系企業自己出問題,否則這些問題在短期內幾乎不可能未外界所知曉。

    司法保障缺位

  司法部門在審理德隆系列案件中的德恒證券案時,遭遇多個法律問題,這些法律問題同樣也成為系列案的共同遭遇。首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名是否成立;其次是未獲得某一業務許可證進行的委托理財是屬于違法還是違規行為也有爭議。

  法律體系的殘缺不全,給司法機構為德隆系列案件的定罪量刑帶來了很大困難。譬如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認定,目前依據的之一是國務院的一個文件《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中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做了一個界定。

  但是有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憲法第67條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解釋法律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界定不應當適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關條文。

  此外,司法機構在對唐萬新及德隆案的定罪認定上,也經歷了幾次變化,最初唐萬新曾被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等,但是最后確定的起訴書中變更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三家法人機構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新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被控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挪用資金罪。

  司法機構在確定罪名上的變化顯示出,德隆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爭議,其原因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不夠。

  一位德隆系列案件的律師曾表示:“公訴機關需要到處翻書找出定罪依據,因為這一領域的可適用的法律太少了,空白太多。”

  此外,由于法律法規殘缺,目前依法對德隆系列案件的定罪量刑并不能在客觀上遏制該類犯罪起到震懾作用,在該系列案件中,依照現行法律,預計德隆系列案件判得最重的也不會超過10年,先前其中一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多億元的人物最終獲罪1年,去處羈押期,實際只需要再進監獄待半年就出來了。(作者為本報駐重慶資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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