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漢唐閩發高管:新證券法的測試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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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5日 09:09 中國經濟時報 | |||||||||
■葉檀 新年伊始,證監會對漢唐閩發的6位高管處以“極刑”,所謂“極刑”,當然不是指這些高管中的某些人處以3萬元的罰款,而是對6名高管處于永久性市場禁入。 一道紅字禁令,對這6位高管永久關閉了資本市場的大門,對于資本玩家而言,這足
對漢唐閩發的高管之所以受人矚目,原因倒不在于處罰本身,而在于處罰的主體,自今年1月1日開始,新《證券法》正式實施,證監會在爭議之下獲得準司法權的資格,地位大大增強。筆者關注的是,一旦屠龍寶刀在手,證監會將如何用其鋒銳? 漢唐閩發事發已久,托管已有時日,被稱為集券商各種犯罪手段之大成,對于這些高管的處置卻延宕至今,似乎就是為了測試證監會在新法約束之下,將以何種標準、怎樣的風格來處置證券業普遍存在的嚴重違規行為。筆者將此次處罰稱為新《證券法》的測試版,意即在此。 以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調動強大的法律資源用普通的刑法、民法來規范資本市場的法律關系,是不現實的。這不是政府有無決心的問題,而在于能夠調動的資源有限,遠遠不敷資本市場所用,瞬息萬變、蓬勃發展的資本市場,其違法違規的高發生率,與現有專業法律人士的匱乏、立法的滯后形成了鮮明對比。在這種情況下,證監會才力排眾議采用國際通行規則賦予證監會準司法權。因此,證監會能否尊重權力、善待權力,成為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可以說,法律與市場發展到這一步,證監會已成為事實上的準執法主體,無責可卸,無理由可找。 證監會此次也表示,“將堅定不移地嚴肅執法,采取行政處罰及各項非行政處罰監管措施,嚴厲打擊各種證券違法行為,積極配合司法部門進一步加強司法懲處的力度”,態度非常堅決。 態度是一回事,做得如何是另一回事。我們以證券法準執法者的視角來衡量證監會對漢唐、閩發高管的處置,不能不看到一些未盡之處。 首先,對于這些違法違規高管分別取消年限不同的從業資格,這并非新規,關鍵在于這些人是否走出大門后,經過一番改頭換面又從側門進入。此前相關案例屢見不鮮,而證監會曾經是挑頭的違規者,如將失職的前華夏總裁趙大建硬生生拽到民族證券黨委書記的任上,如果不是民意抵觸,早就讓趙扶上直轄的證券公司總裁的位置。這雖是老話,不過有此前例,未免讓人如骨哽在喉,也讓人興起“一屋不掃,何以掃天下”之嘆。 其次,從此次的處罰金額來看,新《證券法》加重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主要是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增加到13條,比原證券法增加了5條。從賠償額來看,除賠償非法獲利所得之外,處罰金額基本以3萬元為下限,以60萬元為上限。這樣看來,此次對于諸位高管大多數并無經濟處罰,只有吳克齡和宋建生兩人被罰款3萬元,如此之少的人受到經濟處罰,并且以下限施行,只有兩種解釋:一是證監會了解券商發展歷程,深知其中甘苦,因此重蹈“象征性處罰”的覆轍;還有一種可能是,證監會有關人士頗具同情心。 如此看來,證監會的重拳看似威力無比,其實溫柔似水。所以,離開證監會的歷史奢談嚴刑峻法,未免失去歷史的眼光。 在新《證券法》三審之時,有記者采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考克斯表示,中國《證券法》的重點不在于法律有多正確,而在于執行法律的力度。他希望中國能加大《證券法》的執行力度,來打擊欺詐等行為。與國際成熟市場規則接軌多時的證監會,顯然不應該忘記考克斯的忠告。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