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股民逼成行為藝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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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8日 01:44 每日經濟新聞 | |||||||||
葉檀 每經評論員 行為藝術家,就是執著地通過某種行為表達自己的理念。如重復地走同樣的路線進入同一座工房,如大冬天自愿被冰冷的雪覆蓋,又如,鉆入鉆出牛肚以模擬人類的出生,顯示出生的幸福與血腥。
行為藝術本不與股市沾邊,但某些中小股民的行為卻與此有異曲同工之妙,最主要的表現是脫離了利益的驅動,而為了某一理念進行某一行為。比如,明知勝算很低,還憋著一口氣要上訴;明知即便勝訴也難以得到與付出相抵的賠償,卻還不依不饒將上訴進行到底;又如周梅森先生,其振臂一呼雖然將金豐投資“拉下了馬”,但小股東的股票參與率卻輸于此前股改投票的平均值,他再接再厲轉戰云鋁,其戰斗的理由已經變成了“為散戶尋找一個支點”。他明知前景不妙,自己也說:“金豐投資是個特殊的案例,有名人效應的因素,很難復制。”面對云冶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持有云鋁股份流通股的16.06%的現實,周梅森憑什么與之抗衡?明知無法抗衡偏要一試,不是行為藝術是什么? 新鋼釩流通股股東陳先生狀告深交所和大股東的案件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算是近日股市的好消息,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之前保護中小股民權利的一次預演。 不過,且慢為這一消息高興。這只是受理,萬里長征的第一步,離勝訴還遠,而要想獲得與付出平衡(即在股市所受損失加上訴訟費、律師代理費等)更不容易,要想獲得精神賠償,則屬于天方夜譚。 筆者曾撰文指出陳先生勝訴可能性不大,因為目前的《證券法》以及證監會、國資委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等法規,對于創設權證和認沽權證并無具體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昨天另有一則新聞,稱接近深交所的一位人士表示,深交所事實上并沒有明確表示何時接受和批準券商創設申請,不存在“暫停”或者“延后”之說。這一理由同樣可以復制于新鋼釩的認沽權證的上市。 退一步說,即便陳先生能夠告贏,也很難說能得到多少賠償。近日的兩則案例,一是鄭百文的三位小股東,花了兩年時間終于勝訴,獲超過17萬元全額賠償,但這筆賠償顯然不包括時間成本與律師費用。更慘的是銀廣夏的上訴股民,雖然獲勝,賠償主體卻已無執行能力,換句話說,有限公司破產了,股民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 盡管如此,仍有股民表示,“為了市場的法制化,也要堅持上訴”。市場化與法制化改革船到江心,必須合力推動方能到達成功的彼岸。連中小股民都意識到了這一點,作為決策者更應把穩舵,以堅定股民的信心。 所幸的是,近日公布的第11批股改對價水平提升13.8%,14家上市公司紛紛調整股改方案,這是中小股民歷經艱難之后取得的一小步勝利,也顯示了決策者在壓力面前逐漸明智的態度,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將明智貫徹到底。 公正要給得徹底,否則就不是公正,如果一項改革舉措無法獲得市場的普遍認同,決策者應該從自身找原因,而不是在投資者的承受力、投機心理上大做文章。而市場的管理者加入市場博弈,對于利益的流向進行人為的操縱,并堵塞受損者申訴的管道,更是市場的大忌:市場的行為藝術家基本都是這樣被逼出來的。 把投資者逼成行為藝術家,只能加劇當前中國股市的風險,并將中小股民從合作者推向對立面。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