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支付對價的法律效力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8日 11:08 和訊網-證券市場周刊 | |||||||||
大股東代為支付對價后,被墊付方如何償還股票和能否獲得流通權,必須在方案中加以確定,否則大股東就有侵權嫌疑 作者:喻永會 /文 近段時間在上市公司的股改過程中,出現了這樣一些情況:有的非流通股股東由于未
大股東的這種做法引起業界一些爭議。有人認為大股東的做法并沒有損害被墊付方的利益,符合現行規定;而有人則認為大股東的做法等于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處分他人財產,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大股東的做法是否存在侵權之嫌?大股東代為支付對價的法律效力如何?大股東代為支付對價是否會處于無法追償的尷尬境地? 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也就是說,非流通股股東是否能獲得流通權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進行協商的結果來決定,即怎樣獲得、何時獲得都由最終協商的結果決定。這也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本質。只要包括對價安排在內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經過“兩個三分之二”通過,就應該對所有股東產生效力。 但是,由于非流通股股東存在支付對價問題,即非流通股股東要根據方案的要求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相應的對價。即使方案得以通過,如果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不愿意支付相應對價怎么辦?這部分不同意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又不同意支付相應對價的非流通股股東是否同樣獲得流通權? 《辦法》指出,股權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并予以說明。這實際上也明確了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通過,并不意味著所有非流通股股東都獲得了相應流通權。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是雙方協商的結果,該方案可以也是必須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自然包括大股東是否可以代為支付對價、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怎樣才能獲得流通權。 在股權分置改革當中,如果大股東自行作出決定,而沒有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當中反映出來,則就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除非有非流通股股東做出相應的承諾,因為,大股東的決定并不是各方按照法定協商機制協商的結果。 根據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要求,大股東代為支付對價,在支付完全部對價以后,相應非流通股股東即獲得流通權。至于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其必須履行方案規定的相應義務之后,才能獲得流通權,即其獲得是一種期待流通權或者附條件的流通權。 有人認為,上述股東隨著方案的實施,自然獲得流通權而不必履行相應的義務,代為支付對價的大股東與之形成的是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實際上,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是否同時獲得相應的流通權必須按照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規定。 雖然最終通過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則是股東協商的結果,但是由于用于支付對價的股票屬于股東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憲法保護,除了依據憲法、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別情形以外,任何機關、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處分。如果在有關非流通股股東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時,大股東代為墊付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就等于剝奪了這部分股東的合法財產權利,這是不允許的,無論是《辦法》還是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都不能做出這樣的規定。 因此,在大股東代為支付以后,大股東與被墊付方所形成的關系并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無權向被墊付方要求償付。另一方面,被墊方想獲得流通權,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即向大股東償付墊付股票。但是,這也有例外,如果被墊付方做出相應的承諾,表示明確同意大股東做出的安排,則大股東和被墊付方形成的是普通債權債務關系。 因此,不難看出大股東的做法并不存在任何侵權的嫌疑,也沒有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大股東的做法只要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當中明確,并經相關股東會議通過,即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大股東只是單方做出的決定,而沒有被墊付方相應的承諾,其做法則存在侵權的嫌疑。當然,大股東的做法也是效力待定的,即需要被墊付方相應的承諾,而被墊付方不必向大股東償付任何股票而獲得流通權。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