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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三大措施防范欺詐發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4日 15:18 證券時報

  ——從通海高科案看發行制度改革

  □本報記者 海惠

  案例

  1998年8月,經吉林省人民政府批準,吉林省電子集團公司與廣東江門高路華集團等五家公司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了吉林通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11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通海高科股票發行申請及公開募集文件等申報材料。2000年6月20日,中國證監會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核準通海高科股票公開發行申請的決定。2000年6月30日,通海高科以每股16.88元的價格,向社會公開發行1億股上市流通股份,募集資金16.88億元。其中,向法人投資者配售7500萬股,上網發行2500萬股。

  2000年7月24日,通海高科接受中國證監會調查。調查顯示,并入通海高科的江門電視機廠和江門銷售公司,于1998年、1999年兩年合計虛構電視機生產銷售數量146萬余臺,合計虛構主營業務收入近35億元,合計虛構主營業務利潤5億多元,同時虛開

增值稅發票等造假行為。由于通海高科在其
股票
發行申請和公開募集文件中使用了上述虛構的財務會計數據,據此確定通海高科申報材料中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重大虛假記載。

  2002年9月7日,中國證監會對通海高科做出處理,對通海高科股票公開發行的核準決定予以撤銷,通海高科因股票發行所獲的募集資金應當返還投資者。同時依法將該案移送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

  為預防類似通海高科案的欺詐發行,在新《證券法》中,建立了多層次防范體系。

  保薦人制度防范欺詐發行

  新法首次明確了保薦人制度的法律地位。新法第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依法采取承銷方式的, 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 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新法強調,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 誠實守信, 勤勉盡責, 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 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新法明確,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新法還明確規定了保薦人在有關發行審核決定被撤銷、或者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材料出現虛假不實陳述時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制度有利于通過加強中介機構的審慎和勤勉責任解決上市公司造假問題。不僅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發現存在的風險,還要求對企業價值和發展潛力做出準確的判斷,以及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監督企業上市后募集資金的運用。對于防范類似通海高科案造假上市有積極意義。

  新增預信息披露制度

  舊法規定,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依法發行股票,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依法發行公司債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新法除規定提交募股申請時應報送的文件, 還增加了保薦書的要求。同時新增預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人預先披露申請發行上市的有關信息,有利于拓寬發揮社會監督渠道,防范類似于通海高科欺詐發行案的發生。

  通海高科發行時,被認為是國內唯一一家

液晶顯示器生產企業,前景極其看好,發行市盈率高達61.83倍。在發行后幾天,群眾即舉報其公開募集文件含有重大虛假內容。中國證監會隨即做出暫緩上市的決定,并展開立案調查。如果實施了預披露制度,群眾舉報的時間會大大縮短。該案對市場的影響也要小很多。

  明確控股股東誠信義務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基石,新法增加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及高管人員誠信義務的規定和法律責任。對于欺詐發行有明顯的制約作用。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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