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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平:新公司法放違規擔保一馬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8日 11:06 證券時報

  楊春平

  上市公司為股東擔保,特別是為控股股東擔保是近幾年來上市公司治理中遇到的一個重大現實問題。針對此問題,中國證監會在其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明確地將上市公司為其股東擔保定性為違規擔保,并予以明確禁止。如中國證監會在其2000年6月6日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
本公司的股東、股東的控股子公司、股東的附屬企業或者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又如中國證監會在其2003年8月28日與國資委聯合發布的《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證監會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其現實原因是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和防范上市公司的資金風險;其法理依據是大陸法系公司法理論中關于公司資本的三大原則,即公司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依據上述資本原則,公司一旦為股東擔保并因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將會事實形成股東的變相撤資,因此會動搖公司的資本基礎和有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規定雖然嚴格,但實際效果卻不很理想,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規章的法律約束力不強。隨著重新修訂并已頒布的新《公司法》的實施,這個問題將面臨著一個根本性的改變。新《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被提供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依照新《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為其股東擔保在履行了法定審議程序后已不再被視為違規擔保,即公司依法為其股東擔保已不再是被禁止的行為。

  新《公司法》的上述立法規定,不僅從功能價值取向上與證監會近幾年來不斷強化行政權對公司的監管力度的做法不同,而且從所依據的立法指導思想上亦發生了一個根本性的轉變,即逐步放松行政管制,更加注重公司意思自治,和最大限度實現私法自治。

  必須承認,新《公司法》有關公司為股東擔保的有關規定,具有更加長遠的積極意義,它昭示著中國公司的治理和監管,將要步入一個更加市場化的發展道路。在這方面我們不僅面臨著一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完善問題,我們更面臨著一個思想觀念的轉變問題。

  (作者單位:陜西金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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