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健:郎咸平沒學好新證券法 批評只是主觀推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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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7日 14:28 和訊網-紅周刊 | |||||||||
——訪《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許健 本刊記者 江紅霄 歷時2年3個月零10天的修訂后,2005年10月27日,新《證券法》(下簡稱“新法”)以“贊成153票,反對2票,棄權2票”的表決結果,在人大常委會上獲高票通過。
這一被認為自始至終將“保護投資者權益”納入整個法律框架的“新法”,甫出即迎來輿論界的一片叫好。然而,市場的盤面反應卻背道而馳:出臺次日,上證綜指最大跌幅曾達2.8%;在某財經網站關于“此次《證券法》修改對股市影響如何”的一項調查中,71.6%的人認為“難以改變股市疲態”。 “新法”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有多大?會否如一些人擔憂的那樣,因缺乏有效的執行發揮不出應有的作用? 11月2日,在位于西城區西交民巷的人民代表大會辦公樓的一間辦公室里,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人大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許健博士,接受了《紅周刊》獨家專訪。 打開了市場發展的邊界 《紅周刊》:現有的《證券法》(下簡稱“老法”)從1999年7月實施至今,給市場的感覺就是沒有發揮其作為基本大法的應有作用,有人還評價其為中國最沒有受到尊重的法律。 許健:這主要是由于“老法”有三大缺陷:1.法律調整的范圍太窄、不全面、不具有代表性。2.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這3大違法行為,在“老法”中是不用承擔民事責任的,這怎么能讓人感受其法律威力?3.“老法”給證監會的監管權限有限,以至于后來很多大案要案都無法查處。比如“億安科技操縱股價案”,由于其操縱市場行為惡劣,加起來的各項處罰大概在10億元左右,可是由于證監會當時不能有效凍結其相應賬戶,查處時發現原操盤資金的賬戶早就撤銷了,連人都找不到了,查處根本無法落到實處。 就國際市場的經驗看,本來證券市場上的違法行為查處就有難度,加上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難上加難。因此,對“老法”相關條款的修訂勢在必行。 《紅周刊》:“老法”實則只是一部股票現貨交易法,“新法”顯然范圍更寬泛了。 許健:“新法”調整的范圍當然不止是股票現貨了。“新法”可以說囊括了所有的證券品種,包括期指、期權等衍生品種。這意味著只要在成熟市場出現過的品種,都可以按時、按需、按照情況推出,而且是合法推出的。因此,這種改動意義很大,打開了市場發展的邊界。另外,還有很多條款也都打破了原有的限制性規定,開拓了市場新的品種和領域,有利于進一步發展市場機制作用。 《紅周刊》:我們還發現在“新法”中幾處關鍵條款末尾,總有“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這樣的文字。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表述? 許健:這就是大陸法系體現出的優點。當今世界上存在著兩大主要立法體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基于判例,以前例定后例,而大陸法系則是成文法系,一事一例。大陸法系的國家,在其法律形成過程中政府起了重要作用。但大陸法系一個很大的優點就是比較靈活,能夠及時調整,而又不影響法律結構。 對“黑嘴”敲響了警鐘 《紅周刊》:我們注意到,有一個曾經爭議非常大的條款,在正式出臺時已經做了很大的改變,就是將“禁止各種傳播媒介對上市公司的單只股票進行評價、推介”這一條,修改成“禁止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為什么會有這樣的改變? 許健:這主要是考慮到對證券相關行業的管理宜疏不宜堵。雖然最初那樣立法的本意是好的,就是想以此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杜絕莊托“黑嘴”現象,誤導投資者。但是真的這么做的話,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比如,如何界定?券商內部對單只個股的研究報告算不算?電視臺咨詢機構推薦股票的做法算不算?因此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市場上反對意見也很大。而如果一項條款大多數人都反對的話,說明缺乏立法的基礎。 因此“新法”中,將禁止行為規定得很清楚,一旦觸犯就是違法,對“黑嘴”敲響了警鐘。 《紅周刊》:如此看來,在“新法”正式實施后,當前被投資者廣為詬病的咨詢機構拉會員入會、不負責任地薦股,甚至做“莊托”等這些侵犯投資者權益行為,將會有所收斂? 許健:應當是這樣的。不過,由于法律不能前溯,所以“新法”實施以前的這類不當行為,還不能受到相應條款約束。但2006年元旦后,相關方面法律的約束作用應會體現出來。 為何加大證監會的監管權? 《紅周刊》:此次“新法”賦予了證監會非常大的權力,使其幾乎具有了準司法權。也有法學專家提出根本沒必要允許證監會查封賬戶,否則容易使證監會成為公眾攻擊的對象。 許健:這個問題是草案修訂過程中矛盾非常集中的一個焦點。由于這次“新法”的立法過程是公開立法,有時候有意無意地通過某種渠道透露出去可能修改的內容,就是要看看社會反饋,然后通過開座談會、參照國外經驗等做法,將法規修訂得更完善。像“賦予證監會準司法權”這樣的條款,會使人感覺證監會監管的范圍大了,手段也多了,權利非常大,因此,反對聲音不少。 但是修改小組的成員經過仔細考慮后,認為還是必須賦予證監會這個權力,不過同時也要有至少4、5個相應的條款對其權力進行約束。比如要出示證明、要第一把手簽字等。 從國際經驗看,哪一個國家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利不是很大呢?英國監管部門的權利比警察還大,甚至還超出了司法部門的權利。任何法律的關鍵都在于執行,“老法”執法不力的現狀是值得警醒的。 《紅周刊》:目前在“老法”的執法中,明顯存在著“重行輕民”的現象,比如中科創業的股價操縱案,最后追究的都是行政責任,而投資者的權利卻沒有得到相應的保護。在“新法”當中,這個問題能夠得到有效解決嗎? 許健:有國家的證券立法無一例外的都是以行政處罰為主,因為真正觸犯刑法的證券案件數量還是很少的,民事責任又比行政處罰少,這三部分的處罰是相互配套的。這次“新法”對資本市場違規行為的處罰,基本上形成了“行政處罰、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處罰”這樣一條監管鏈條,會大大加大違規成本。 郎咸平沒有學好《證券法》? 《紅周刊》:不知道您注意到沒有,人稱“郎監管”的郎咸平對新《證券法》給予的評價并不高。按照他的判斷,“新法”只有包含了美國證券法律中兩條非常重要的原則:辯方舉證和集體訴訟,才能真正做到保護中小股民,否則法律還是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這種判斷有道理嗎? 許健:其實,郎咸平還是好意的。但我想郎咸平先生并沒有很好地學習過“新法”,可能是以“老法”所見推斷的吧?首先,我已經說過,我國法律體系是大陸法體系,美國則是屬于英美體系,缺乏可比性。 這里我想就他所說的兩點談談我的看法:其一,集體訴訟的具體做法,并不完全需要在證券立法中規定,在今后的司法解釋里面,我想應該涉及到這些內容。其二,辯方舉證問題,實際上就是無罪推定,即除非你能夠證明自己行為是無罪的,否則就被認定為有罪。這在“新法”的很多條款中都涉及了。這也是這次證券立法當中一個很大的進步。 《紅周刊》:退市問題也是“新法”出臺后大家比較關注的一個焦點,有人認為這是“新法”中的重大瑕疵。為什么沒有考慮這部分內容呢? 許健:關于退市的權限和制定具體規定的權力應該是證券交易所,國外證券立法也是采取這種模式處理的,這里還涉及到一個整體與局部的結構問題。 先說一個故事。世界級的雕塑大師羅丹有一次在創作一個雕塑人物時,將其雕刻得非常精美得一只手砍掉了。旁觀者感到很惋惜,問他為什么。羅丹答道:就是因為這只手太精致了,破壞了作品的整體美。 對于證券市場的基本大法也是如此,存在一個合理的結構問題。對有些不是本質性問題的處理還會有國家的相關政策相配套。 改變了證券立法坐標體系 《紅周刊》:最近有輿論認為,“新《證券法》的出臺乃至實施,對于中國證券市場具有革命性、劃時代的意義”,您怎樣理解這種提法? 許健:我想這種觀點是對的。革命性首先體現于,“老法”是一個限制性的法律體系,“新法”則是一個全方位調整各種關系的新的法律體系,它建立了新的市場秩序。革命性還體現于,“老法”出臺于“亞洲金融風暴”時期,那時的證券市場處于“孤島”發展模式。現在市場規模擴大了,很多當時的規定束縛了市場進一步發展。因此,“新法”對五大問題、六大條款進行了修訂。它的修訂代表了一個時代的結束,標志著整個證券立法坐標體系的改變。 “老法”那些限制性條款形成了一個具在局限性的立法體系,它的修訂代表了一個時代的結束,也標志著整個證券立法體系坐標體系的改變,開始了證券立法的新時代。從大背景而言,則是體現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和“國九條”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的思路的。 總之,法律制度和框架的有效性體現出來是長期的,時間越長,越能體現它的好處和優點,新的證券將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對此我堅信不移。- 人物簡介 許健: 經濟學博士、研究員,先后人民銀行和全國人大財經委工作,現任財經委調研室副主任,《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組組長。參與主持了《政府采購法》、《中小企業促進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研究方向為宏觀經濟、金融、財政等,著有《中國經濟轉軌中的貨幣控制》等八部專著,并發表學術論文數百萬字。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