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失蹤的非流通股股東支付對價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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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13:33 證券時報 | |||||||||
周到 針對非流通股股東中存在的“失蹤”現象,有人建議強制其履行支付對價的義務,將這些非流通股股東掛在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的股份按所需支付對價,強行劃撥給流通股股東。這樣的建議我不敢茍同。
這首先使我聯想到三聯商社(原PT鄭百文)。按三聯商社股東大會通過的“默示原則”,流通股股東將所持股份的50%無償過戶給山東三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明示反對者,所持股份被強制回購。監管部門也表示,這僅是特例。現在有人建議可以強制小法人股股東履行支付對價的義務,可以看成是三聯商社“默示原則”的翻版。 股票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天然地包括對股票的處置權。流通股股東如此,非流通股股東也是如此。除司法執行外,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無權按其相關決定,采取強制的辦法,代股票持有人處置股票。如果這樣做了,就已經構成財產侵害。表面看,這樣做可以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進程,也考慮了流通股股東的當前利益。但這是短視的。今天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票可以被人處置,那么,明天流通股股東所持股票為什么不能被人處置呢?這實際上已經改變了游戲規則。我們要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進程,但絕不能以改變規則為代價。 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進程,我們要實事求是。中國證監會研究中心主任李青原日前說,中國證監會將不再過細地參與改革的具體工作,而是在有關的操作規程頒布后,放到證券交易所層面執行;占總市值60%-70%的兩三百家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剩余的上市公司改革可以有多種方式進行,如資產重組和收購兼并等。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按中國證監會的力量,對近1400家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過細地參與顯然是不切實際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只能是“抓大放小”。占總市值60%-70%的兩三百家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實際上標志著重點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由于存在疑難問題,一些規模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進程,與主要上市公司不一致,這是正常現象。而且,這一現象會在股權分置改革全面鋪開后,很快顯現出來。我們不必為此擔憂,更不必因強行推進而產生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股權分置改革中,充分尊重股東意愿,有利于形成適合自身的提案。試點公司的提案,不可能采取同一個模式。這不僅表現在試點公司之間的方案有差異,也同時表現在一些公司方案的內部,對不同股東的區別。如長江電力的提案包括:其他非流通股股東按目前持股量的10%送股給流通股股東,而在權證行權日,權證持有人有權以約定價格出售給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又如,華發股份的提案包括:珠海經濟特區華發集團公司代暫不上市流通內部職工股股東支付對價;發行三年后上市流通內部職工股股東獲得的對價,比流通股股東獲得的對價少得多。非流通股股東“失蹤”公司的提案,也可以結合其實際情況,區別對待。強制一部分股東的行為,容易否定市場的作用,使股權分置改革提案大同小異,造成實際操作的困難。 存在疑難問題的公司,采用什么方式進行股改,最終要由市場說了算。對此,我們要有豁達的態度,沒有必要讓上市公司通過什么強制性的提案。 (作者單位:西南證券)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