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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置改革的三重境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9:09 中國經濟時報

  丁圣元

  從第一批和第二批改革試點的46家上市公司案例來看,其中絕大多數采取上市公司總市值評估法來設計對價方案。第一步,選用國際市盈率或市凈率“標準”;第二步,按“國際標準”估算上市公司總市值;第三步,通過改革前一段時間的平均流通股價計算流通市值;第四步,總市值減流通市值,得到非流通市值,進而估算非流通股價;第五步,在改革前
后流通市值不變前提下,設計對價方案。

  在這種方法中,關鍵在于兩個變量:一是總市值的估算,“國際標準”越高,凈利潤、凈資產越高,則總市值越高,因而對價的價值量越低,對流通股東越不利;二是流通市值的測算,流通股價越低,則流通市值越低,對價的價值量越低,對流通股東越不利。不幸的是,流通股市場正處在史無前例的大熊市之中,流通股價格在歷史最低位,無怪乎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選擇了本方法。

  從三公原則出發,采取本方法一定要充分說明“國際標準”的具體樣本、采樣時間、計算方法、影響樣本的主要因素、選擇樣本的理由等,還要說明對價結果在數值上相對于“國際標準”的敏感程度——輸入的小誤差會不會導致輸出的大誤差。遺憾的是,在上述絕大多數試點公司公布的方案中,往往對“國際標準”的來歷語焉不詳,更沒有看到對參數敏感度的定量說明。

  另一方面,這種方法有其局限性,不適用于“國際標準”變化太大的情況,不適用于樣本和上市公司的可比性不強的情況,也不適用于A股價格嚴重偏低的情況(此時不滿足A股含權的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前提)。因此,必須根據具體公司的特點選擇不同的方法,并且任何方法都必須和其他方法相互比較、折中,比較出公允。

  以上改進是必要的,絕對不是可做可不做、可這樣也可那樣的。事實上,股權分置改革可能存在三種境界。

  從股市誕生之日起,基本市場制度就存在嚴重缺陷,上市公司不僅普遍高價發行,并且動輒高價增發、配股;另一方面,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東一股獨大,從不擔心控股權旁落,流通股持股人不能對上市公司運營發揮實質性監督作用。拿錢而不負責任,這是原罪,在一定意義上股權分置改革是贖罪,決策者和大股東應本著真誠的歉疚和悔過,盡力挽回股權分置的歷史對流通股東造成的實質性財富損害。這是股權分置改革的最高境界。

  由于股權分置的原罪,所有對股市具有主導地位各有關方面,無不在額頭上刻著“不公”兩個紅字。2001年從“市價減持”到“不再減持”的翻云覆雨,使得過去朦朦朧朧的股權分置的歷史事實,變得越來越清晰,于是“不公”這兩個紅字也就在上述各方的額頭上越來越真切地顯現出來,嚴重損害了各方的信譽,使得各方喪失了公信力。股權分置改革的中等境界就是在改革過程中切實奉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方法和手段,與普通投資者平起平坐、平等協商,重新確立“三公”的市場行為規范。這一境界的要領在于確保改革方案是公允、穩健的。

  股權分置改革是國內股市的重大變革,改革后的市場本應徹底擺脫計劃經濟的任何陰影,徹底走向市場化運作。然而,既然上述各方對“不公”輕車熟路、習慣成自然,如何才能讓他們主動放棄長期以來很容易獲取的“輕松”之財,洗心革面地公平交易呢?從思想的轉變到行為的轉變,是股權分置改革面對的真正挑戰。錙銖必較更符合人類自私的天性,反省自贖倒是少有的賢德。因此,改革完全可能淪落到最低境界,即乘改革之機、借“公平”之名、行“不公”之實——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如此則國內股市必定走入死胡同。

  從上述三境界來看,如果股權分置改革采取最高境界,就應當在中性基礎上,進一步對流通股東形成補償;如果采取中等境界,就應當公允、穩健地確保達到中性對價標準,而不是僅限于自圓其說。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千萬不能墜入最低境界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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