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不是萬能藥 亂世仍需用重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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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2日 01:01 中華工商時報 | |||||||||
□實習生 朱麗娟 本報記者 董硯龍 我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正進行得如火如荼,試點方案層出不窮,大小股東討價還價,專家智囊團指點迷津。然而,熱鬧非凡的場景并沒有喚醒投資者的信心。 11日,利好消息并沒有使大盤出現轉機,高開后一路走低的上證指數最終收于1011
違規成本過低 6月27日,中國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似乎為此做出了暗示。他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我國在懲治大股東及內部控制人惡意掏空上市公司等問題上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對欺詐發行上市、操縱市場等法律規定的刑罰過輕;對投資者的賠償機制也不健全。 這些問題顯然已經成為投資者對市場望而卻步的一大原因。面對近年來上市公司違規事件的頻頻爆出,本報記者專訪了原全國人大財經委《證券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人王連洲。王連洲表示,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存在違規成本低、執法不嚴、誠信缺失的三大問題。 “對于一些違規操作沒有及時、嚴肅地抓住不放,致使違規者的違規成本過低,這在客觀上就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王連洲呼吁,“對投資者利益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要加大懲治力度,罰到其傾家蕩產無力翻身”。 王連洲認為,目前市場的違規成本過低與我國當前證券市場的各項法律法規都沒有很好地貫徹有很大關系,其具體表現在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夠。他說,雖然在原則性上規定很明確,但在具體的操作程序上都不具體、不細致,造成了管理層無法對這種行為施以重拳。 監管公司近親繁殖 對違法者懲罰過輕從而導致的違規成本過低可以說是證券市場問題的癥結,而法律滯后、執法不嚴可以說是造成高管頻頻“試水”的另一大原因。 王連洲說,執法不嚴有其內在的缺陷。其中監管單位與證券公司之間近親繁殖,出現問題下不了手,監管單位與證券公司之間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利益關系使其不能客觀公正地處理問題,從而使其對市場規律的發展把握不準。 另外,王連洲指出,監管單位也不能全部承擔起證券市場的責任,如證監會在處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上的權力就很有限,必須與國資委等相關部門一起處理類似問題。 此外,制度設計存在問題是證券市場的一大基本問題。王連洲說,這表現在股權分置的問題上,股權分置本身即不公平。因為公司上市時的成本相同,但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得到的權利卻不同。而且在對價比例上,非流通股股東很吝嗇,無論他做何讓利,非流通股股東都會得到較大的利益。而我國法律在保護投資者利益上認識還不深刻,保護也不得力。 亂世還需重典 “亂世需用重典,”在談到立法問題時,王連洲形象地表示,“教育是使人不干壞事;制度是讓人不方便做壞事;而法律是讓人不敢做壞事。”所以,法律的作用在于約束,給監管部門執法創造依據。 王連洲對記者表示,目前我國的立法存在著兩大缺陷:一、立法時不能及時地認識市場現狀,從而繼續修改完善法律。二、法律本身的預見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也不夠。所以真正可以反映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還不健全,還不能滿足市場規范發展的要求。 “這就要求在立法上應盡量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各個環節,做到周到細致有科學性”,王連洲明確表示,立法者首先應該熟悉市場的行為,要深有感觸地立法。對于具體的違法情節、種類、環境要進行總結和提煉。知道什么環節上出現漏洞并及時地制定出制度來規范。 “法律能具體的盡量要具體,使法律法規細化,真正做到可操作性,這樣也便于執法機關來執行,中國的證券市場目前就需要針對具體問題具體立法。” 王連洲還強調,要完備立法程序。他說法律本身的要義是限制權力的濫用,但目前中國的現狀是起訴難,法律本身不利于弱勢群體的保護。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