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委托理財違規該當何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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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7日 03:32 每日經濟新聞 | |||||||||
近日,愛建證券的高管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獲刑罰,正在等待判決書的德恒證券也是因這一罪名而被審判,德隆旗下其余證券公司是否會面臨同樣的公訴?從過去的民事判決到現在的刑事判決,委托理財究竟給券商帶來什么罪名? “歸根到底,都是委托理財埋下的禍根”,一位業內人士這樣認為,無論是德恒證券還是愛建證券,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證券公司過去的委托理財業務無疑是游走在法律邊
一位曾代理此類案件的律師指出:在他所了解和代理的案件中,有關委托理財引起的最終判決罪名不一。例如,司法實踐中,終審判決書中認定:“《委托投資國債業務協議書》名為投資國債,實為企業間的借貸行為。”券商原來充當“中間人”的角色,目的是賺取傭金。但是,在下游融資方不能還款時,自己如何脫身就成了問題。如果最后確認了券商與委托方之間是企業間的借款關系,導致了券商從中間人變成了債務人,這樣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也有依據證券法》,判決簽定的委托理財保底合同無效的,這樣券商只能歸還本金了。還有的是被定為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罪…… 這位律師指出:如果在具有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情況下開展的委托理財業務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對證券行業將是致命打擊,因為國內很多證券公司都是通過保底收益來融資,那樣的話,眾多的券商都應當面臨如潮的公訴。也有另外一位法律專家認為,一旦法院判決德恒證券是沒有資格的情況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很多債權人將可以狀告德恒證券欺詐,罪名會更加嚴重。 來自法院的一位審判員表示:近年因金融性委托理財活動失范而引發的糾紛案件激增。但由于當前金融法律不夠健全,在主體資格、保底條款效力等問題的認定及處理上均存在一定難度。 委托理財業務本身作為證券公司的正常業務之一并不應該有罪。在一些法律專家看來,涉及委托理財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也是導致此類案件審理復雜的原因之一。是否應當有明確的法律援引和罪名認定,這些都值得探討。 新華社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