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國際市場風起云涌的大規模并購浪潮,除去基于行政力量的一些重組外,中國市場并購的交易規模明顯偏小。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中國資本市場不發達,難以在支付手段以及交易的財務安排上為大規模并購提供支撐。
長期以來,業內普遍呼吁的股權支付這一常規手段,由于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很難定價,僅限于少量試點企業嘗試,大多數企業通過現金或者資產置換的方式完成收購。與此
同時,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定,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證券公司在企業并購融資安排上都沒有任何空間。這就使得絕大多數并購的企業,要通過企業的自有資金或者其他有特定用途的資金來完成收購。大筆的并購支出不僅影響企業自身的生產經營,而且收購企業漫長的整合期常常使企業的現金流面臨壓力,并且有崩盤的危險。
資本市場流動性的缺乏也導致股權的私募融資非常困難。實際上,一單成功的收購,收購方為減輕支付壓力,常常采用現金、股權等多種手段進行支付,同時借助各類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安排。例如,此次聯想收購IBM的PC業務便采用股票加現金的方式,同時通過銀團貸款以及股權私募引入策略投資者的方式,來籌措收購所需的資金。而這一切能夠得以發生的關鍵,是其依托聯想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如果沒有這些配套的市場和措施,很難想像大規模的并購能夠發生。
在全流通的市場,有兩個非常顯著的特點:一是不同股東持有的股票價值是相同的,因此股本擴張和收縮定價統一,不存在股東權益在不同股東之間轉移的不平等現象;二是股市的流動性增強。這兩點使得上市公司通過發股引入策略投資者、收購優質資產以致于完成合并成為可能。
在國外,對定向發行的監管也較為寬松,因為發行方與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平等的談判,特定投資者有比公眾投資者更強的談判能力,相比于公募發行,程序更為簡單。顯然,隨著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定向發行帶禁售期流通股不存在技術和法律障礙了,制約并購市場多年發展的支付手段破題在即,大規模的收購也會被催生。
但配套于收購的相關財務安排能否有所突破,則不完全取決于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而是受制于國家法律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以及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立和完善。《證券法》目前對證券公司的監管非常嚴格,僅限傳統的經紀、證券投資、股票發行業務。
投資銀行可以發行的金融產品也非常單一,只有股票、可轉債,并且發行方式很難實現真正的市場化,因此在并購的財務安排上幾乎無所作為。這構成了中國本土投資銀行的致命傷。
國外并購市場的繁榮,與其發達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尤其是債市密不可分,而投資銀行在金融產品和工具方面的推陳出新也為大規模并購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盡管全流通無法突破目前大規模并購在財務安排上的憑頸,但股權私募融資和股權支付已經為大規模并購的發生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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