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民事賠償期待制度變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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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6日 15:05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 ||||||||
近日,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的兩位原告,拿到了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從大慶聯誼劃扣的各3000多元賠款,其他原告的98萬元賠款由委托律師代領。由此,大慶聯誼案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治進程中首例在法院判決基礎上執行到位的民事賠償案。 人們為這些投資者不棄不餒、歷經3年終于討來“說法”感到由衷的高興,也為哈爾
從2002年初《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初《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兩部司法解釋出臺至今,東方電子(資訊 行情 論壇)案、圣方科技案、渤海案等民事賠償案,大多數尚未開庭,已經判決的,投資者也未真正拿到賠償。 有鑒于此,業內人士呼吁,應下大力氣建設和完善證券民事賠償的各項制度,當前亟待在以下幾方面取得突破。 首先,加強督促指導,使積案盡快審結,盡可能早地給投資者一個說法。 其次,《若干規定》的有關條文尚需做進一步的調整、修改或解釋說明。比如,訴訟前置程序的范圍是否應擴大,甚至取消;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日、更正日等時點如何確定;損失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才合理,等等。 第三,除了虛假陳述,證券市場還存在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針對后兩類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也應盡快建立。 第四,探索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糾紛解決機制。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在程序上無疑最顯公正、最為規范,在效力上也最具強制性,但司法程序復雜、周期長、成本高。因此,有必要在證券業中建立相應的仲裁或調解機構,以使得證券民事賠償糾紛在訴訟前便得到化解。(浩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