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皮海洲
所謂“第二次投票”,指的是上市公司的表決議案(主要是再融資方案)在第一次的股東大會上被否決后,在隨后不久的時間內,又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將原被否決的再融資方案舊事重提,提請股東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將其稱之為一種“現象”,是因為這樣的事情已經在兩家上市公司的身上發生過了。筆者擔心,伴隨著越來越多上市公司再融資方案的被
否決,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第二次投票”。
這不能不說是一件令人擔憂的事情。作為一種“現象”,“第二次投票”的出現,它所反映出來的,是上市公司圈錢欲望的強烈,有著一種不達目的誓不罷休的氣概。而更加讓人擔憂的是,在上市公司強烈的圈錢欲望面前,流通股股東最后都投降了,第二次投票的結果也都遂了上市公司的心愿。也就是說,通過“第二次投票”,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議案都獲得了通過。
為什么在首次表決中被否決的再融資議案,在“第二次投票”中卻能獲得通過呢?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上市公司對再融資議案進行了修改,適量地壓縮了再融資的規模,這只是一個方面的原因。如某某汽車的增發規模從不超過15000萬股調減到不超過11000萬股;另一家將可轉債規模從11億元減少到9億元。而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是,上市公司經過了第一次表決的失敗后,有目標有重點地針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公關”工作。而在這“公關”的背后,有多少灰色的事情,有多少幕后的臺詞,大概也只能意會而不能言傳了。像最近進行的發行可轉債方案表決,在第一次表決中對這家公司投了反對票的機構投資者,全都在第二次投票中投了贊成票,這背后的故事,相信明白人都不難猜出。
但這種做法顯然損害了廣大流通股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在當前股市萎靡不振,投資者損失慘重的情況下,擴容無疑是投資者的大敵。作為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來說,又怎么可能支持上市公司的再融資呢?而且,這種原本被流通股股東所否決的再融資方案在很短的時間內再次拿來讓流通股股東表決的做法,這本身就是對流通股股東表決權的一種蔑視。
因此,對“第二次投票”現象的出現,各方應予以高度的重視。首先,要作出明確的規定,對于被流通股股東所否決了的議案或同類議案,第二次提請股東投票的時間必須期滿一年。其次,要加強對機構投票行為的監管。對于那些在第一次投票中反對而在后來的投票中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機構投資者,必須對自己的投票行為作出書面說明。監管部門有權對涉嫌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一旦發現應宣布表決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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