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流通股股東提案權 制度上保障投票權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3日 09:17 證券時報 | ||||||||
本報記者 萬鵬 在本報近日召開的有關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研討會上,多家基金及券商的代表建議,應進一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相關機制,避免流通股股東利益遭受單方面的損害。 賦予流通股股東提案權
目前,非流通股獲得流通權應向流通股股東支付多少對價尚無明確標準,而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也由代表非流通股股東的上市公司董事會單方面提出,流通股股東僅能就此方案享有分類表決的權利,如此的制度安排,將使流通股股東陷入兩難境地。 有基金經理將此比作“囚徒效應”,他們認為,既然市場將股權分置改革簡單地視為利好,并加以炒作,那也意味著,一旦改革方案被否,股價也將大幅下跌,這在某種程度上嚴重地影響了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決策———為避免市值遭受損失,即使對改革方案不滿意,也只能投贊成票。對此,不少業內人士呼吁,應賦予流通股股東對股權分置改革的提案權。某基金經理表示,賦予流通股股東提案權不僅是公平的體現,也有助于加快試點,使市場形成全面的利好預期。 不過,在目前的制度體系下,流通股股東顯然還無法充分行使這一權利。按照現行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10%以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這在提案人數方面就首先設置了較大的障礙。另一方面,即使一部分流通股股東在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上達成一致,但也很可能未等到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就遭到董事會的否決。 為此,業內人士建議,管理層可考慮制定專門適應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上市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規范意見,賦予流通股股東更大的提案權,使流通股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站在同一起跑線上。 保障流通股股東投票權 業內人士還指出,完善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機制還應切實保障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 在現有的臨時股東大會制度下,廣大流通股股東對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只能表達“同意”、“反對” 、“棄權”三種意見,雙方之間明顯缺乏充分溝通和協商的平臺。為此,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就建議,從公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至少間隔兩個月的時間,以便非流通股股東通過網上對話或路演的方式與流通股股東進行溝通,并根據反饋意見對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此外,他還表示,應賦予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東以提案權,在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方案被否決后,對流通股股東的提案進行表決。 某基金經理還建議,應設定一定的期限,要求雙方就股權分置改革方案達成一致,對于未能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上市公司,限制其再融資,促使大家形成一個穩定的預期。此外,可以探索用權證的方式,將股權分置改革的主動權交給流通股股東。 此外,業內人士還建議,為解決分類表決缺陷而設立“連續叫價機制”及“連續協商機制”,方案不通過,股東大會就不結束,以便促使雙方最終達成一致。 延長臨時停牌 由于市場將股權分置改革視為利好,因此,試點個股也成為資金云集的焦點,其股價也難免大幅波動。 從首批4家試點公司方案公布后的股價表現來看,普遍震蕩較大。紫江企業方案公布后的第二個交易日震幅高達13.73%,換手率也超過15%,三一重工從方案公布后第二個交易日起三天的換手率接近25%,而金牛能源更因為方案所涉及的轉債事宜而大幅下跌。由于從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推出到股東大會召開還有較長的時間,這為投機性資金的炒作留下了充分的空間,顯然不利于試點公司股價的穩定,也不利于市場形成穩定的預期。 而且,當市場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作為一種博弈的對象時,也不利于試點的公平與公正。有基金經理表示,專業的機構投資者在對價的比例上往往有自己客觀的判斷,如果對方案不滿意,可以選擇在股東大會上投反對票,也可以在股權登記日前用腳投票,而以炒作為目的的投機性資金考慮更多的還是自己的利益———能否在炒作中獲利,這與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顯然是相背離的。 為此,業內人士呼吁,應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公司的停牌時間延長至股東大會表決后,以便減少股價波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