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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董為何群體失語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30日 11:52 證券時報

  □周峻山/文

  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要加強上市公司的監督力量,約束大股東的不當行為,改變“內部人控制”局面,促進公司規范運作,更好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但實際效果卻令人失望。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人們很少見到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就在上市公司屢屢發生重大違規事件的近兩年中,人們也極少聽到問題公司的獨立董事發出不同聲音,
獨立董事因此被戲稱為“花瓶”或“擺設”。

  為什么在國外行之有效的獨立董事制度引入國內卻作用甚微,而被寄予厚望的獨立董事會“群體失語”呢?從國內的獨立董事制度入手來分析這種現象,或許能找出問題的真正原因。

  首先,獨立董事的產生方式使其獨立性先天不足,很難脫離大股東而發出獨立的聲音。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首要特征,也是獨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正是因為獨立董事具有這種特殊性,才被賦予監督和約束公司經營者行為,遏制大股東操控,保障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的重大責任!吨笇б庖姟访鞔_規定“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然而,制度性功能的發揮是受其產生及存在方式制約的,正是現行制度在獨立董事的產生方式上的缺陷,致使其獨立性無法從根本上得到保證。眾所周知,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極不合理,大部分公司為大股東絕對控股,因此,大股東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權。在“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存在的情況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單獨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名,經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方式,不但為大股東操控獨立董事的提名和選舉提供了可能,而且聘用獨立董事的主動權也完全掌握在公司大股東的手中。據調查,九成以上的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都是由大股東或所控制的董事會和管理層來提名的,其他股東提名的獨立董事為數極少。這在客觀上使得獨立董事對大股東有著很強的依附性,甚至形成“雇傭”關系,基本上無獨立性可言。

  其次,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重疊邊界不清,弱化了獨立董事的行權意愿和效果。按照公司法,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采用的是“二元制”模式,即在股東大會下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監事會為專事監督職能的公司常設治理機構;而獨立董事制度是在“一元制”模式下盛行的主要監督方式,把兩者納入同一治理結構框架內,這種制度安排上的“雙軌制”勢必造成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能重疊,弊病也是顯而易見的。它不但增加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復雜性和治理成本,而且也不利于獨立董事履職行權。一方面,在遇到問題時,獨立董事自然傾向于選擇“搭便車”而放棄難度大、易傷人的監督職責,注重參與決策來體現自身價值和作用。據上海董秘協會近年的調查,有四成獨立董事認為自己扮演的是顧問角色,可見監督意識與職能的淡化已經使獨立董事的定位嚴重偏離了制度要求。另一方面,如果監事會與獨立董事意見不一致,獨立董事為了避免被動和沖突,退讓或沉默往往是獨立董事的現實選擇。再次,監事會的監督是經常性的組織監督,獨立董事的監督是非經常性的個人監督,無論監督的力度還是承擔監督責任的能力,監事會都比獨立董事有優越性。盡管《指導意見》賦予獨立董事很大監督權力,但除了必須執行的條文外(如重大關聯交易的簽字),其他非強制性的特別是與監事會重疊的職能都呈明顯弱化的傾向。

  第三,獨立董事的比例在董事會中普遍偏低,處于弱勢難以形成獨立聲音。獨立董事數量的多少對于改變董事會的“內部人控制”狀態,限制大股東的提案支配權,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決策的科學性至關重要,沒有一定的數量優勢很難達到目的。有調查顯示,國內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平均數量不足3人,在董事會決策依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獨立董事很難與占有多數席位的內部董事相抗衡,無法形成有效的監督力量。事實上,受限于獨立董事的數量,相當部分的上市公司董事會至今沒有按要求設立審計、提名、薪酬等專門委員會,有的設立了專門委員會,但獨立董事的比例達不到規定,使得獨立董事缺少行權的支撐平臺,某些職能失去可操作性。

  第四,獨立董事的責權利不對等,激勵與約束的缺失使其行權動力不足。在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承受著比其他董事更大的責任壓力:在監督責任方面,獨立董事直接參與并監督董事會決策,一旦出現決策失誤,內部董事的責任可由派出單位承擔,而獨立董事則要由自己來承擔;在工作報酬方面,按《指導意見》的規定獨立董事只能從公司領取一定的津貼,而且領取多少沒有統一的標準,其收入既與公司業績無關,又不能體現收益與風險的相關性;在短期激勵不足的情況下,目前對獨立董事還沒有實行諸如股票期權、退休金計劃等長期激勵措施;外部激勵機制也不存在,由于國內市場化程度不高、市場體系不健全,“經理人市場”至今還沒有形成,獨立董事個人聲譽的經濟價值無法通過市場來實現。此外,與激勵不足還并存著約束乏力,在制度上對獨立董事的"不作為"至今沒有有效的處罰措施,外部潛在市場風險對獨立董事的壓力幾乎為零。

  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獨立董事現在基本上都面臨著相同的處境:要么做“擺設”,甘愿為大股東所利用;要么“用腳投票”,無力抗爭時為個人聲譽而辭職;要么盡其職責,堅持發表獨立意見被公司罷免。無論出現那一種結局,都與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相悖。

  獨立董事“群體失語”現象所折射出的制度層面的問題,需要我們去深刻地總結和反思,在借鑒國外公司治理經驗建立某項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國內公司的體制現狀和制度環境才能達到目的,否則只能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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