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資者棄權不應被漠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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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2:10 證券時報 | |||||||||
□皮海洲 作為一項保護流通股股東權益的措施,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制度出臺之時,投資者對其無疑是寄予厚望的。然而,從去年12月首旅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首嘗類別表決“螃蟹”以來有關上市公司所實行的類別表決結果來看,類別表決并沒有起到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重任,其最明顯的標志就是除了重慶百貨(資訊 行情 論壇)增發修改案及神火股份(資訊
為什么會出現這樣一種局面呢?筆者以為,“類別表決”在制度設計上并不完善。根據類別表決制度要求,包括上市公司再融資在內的五項大事在提交流通股股東表決時,只須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很顯然,那些“放棄”參與表決的流通股股東的行為,并沒有得到類別表決制度的應有的尊重。也正因如此,這就造成了機構投資者“包辦”類別表決結果的現象:一方面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全國很多的中小投資者大多“放棄”了參與類別表決的機會;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又積極地對參與類別表決的機構投資者采取“公關”行動,以至最后類別表決變成了一種“走過場”。 而造成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在于,那些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放棄參與類別表決的中小投資者,他們本身也被類別表決制度給“放棄”了。筆者以為,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表決涉及到廣大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得失,因此,它應與人們政治生活中的表決有所不同,在統計流通股股東表決的投票結果時,也應把一些中小投資者的“棄權”行為一并統計進來。畢竟“棄權”也是這些投資者的一種態度,它相當于投資者對公司的議案投了“棄權票”,作為類別表決制度及股東大會的組織者應尊重這些中小投資者這種“棄權”的選擇。因為只有把這些棄權的中小投資者也統計進來,這才能保證再融資議案的通過是流通股股東大多數人的選擇。否則,只有機構投資者等少數人投票,卻要全體流通股股東來實行,這顯然是將少數人意志強加給廣大的流通股股東,這種做法也就很容易形成對類別表決結果的操縱。 而且,筆者還以為,把中小投資者的“棄權”行為視同投“棄權票”納入統計的另一個好處在于,它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要想獲得大多數流通股股份的同意,僅“公關”機構投資者就遠遠不夠了,還必須得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支持。因此不改善同中小投資者的關系,那么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方案就很難獲得中小投資者的支持了。并且,這種做法也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的“惡性圈錢”行為,促使上市公司盡可能推出合理的再融資方案,能夠多為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著想,否則,中小投資者又怎么會同意你的“圈錢”行為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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