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面臨問題相似 證券業重組日本先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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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4日 10:21 每日經濟新聞 | ||||||||
中國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總是強調其特殊性,即使借鑒國際經驗,也往往“言必稱歐美”。實際上,日本泡沫經濟破滅后全面推進證券業重組的進程中,所面臨的問題、所采取的舉措,與中國當前的證券業重組極為相似。 例如,積極推進證券法的修訂,推進客戶資產的獨立存管以堵塞監管體制的漏洞、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增強投資者對于市場的信心,等等。但是雙方仍存在區別,這些
日本證券業重組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完善法律,1998年日本大規模修訂《證券交易法》,重點在于完善游戲規則,特別強調降低證券行業的準入門檻,增加證券公司業務范圍的選擇空間。與此形成對照的是,中國現有的證券法起草于強調管制的1997年,對于證券行業準入門檻的降低、以及證券行業業務范圍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目前進展仍然十分有限。 其次,日本證券界著手完善證券市場的基礎設施和基礎交易制度,特別是強調保證金的獨立存管,消除日本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可能渠道。日本在1998年證券交易法修訂之前,要求證券公司替客戶保管的有價證券需要獨立保管,但沒有對保證金存款和期貨交易保證金明確加以規定,導致保證金被大量挪用。目前,中國證券監管機構在積極推進這一客戶保證金的獨立存管工作。 第三,為了增強投資者對于整個證券體系的信心,日本在證券業重組中強化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日本雖于1969年就設立了一個證券補償基金,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財團法人,是否加入由各證券公司自己決定。新的日本投資者保護基金于1998年12月設立,規定每個公司必須參加。這一點與目前我國正在推進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比較一致。 第四,日本證券界為了區分不同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沒有采取簡單的分類辦法,而是著手建立了以自有資本比率為核心的動態風險監管體系,使得對于證券公司的風險監管可以實現動態化、預警化、差別化。 1998年日本修訂《證券交易法》,引入自有資本比率監控措施。日本的證券監管機構密切監管日本的證券公司的自由資本比率,促使日本的證券公司保持一定的自有資本的比例。 在證券公司的分類方面,中國的差距最為明顯,至今沒有形成以風險為導向的證券公司分類框架,一味強調證券公司的規模。不僅如此,目前,我們采取的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標準較為含糊,缺乏足夠的透明度,強調的是靜態的、事后的指標,有不少主觀判斷的成分。例如,中國的證券公司的分類監管首先必然需要依據大量的財務數據來進行分析和評估,但是,這些財務數據是否真實可靠呢?根據研究,在目前中國的證券公司中,19家問題證券公司的10項主要的財務指標,和那些目前來看運轉正常的證券公司并沒有什么差別。 第五,在日本證券界的重組過程中,對不同的監管機構進行清晰的職權劃分。比如日本金融廳負責證券公司的整體監察,而與交易公正性有關的工作就交給日本證券交易委員會,金融廳重點負責有關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等方面的監察,日本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則主要監督市場規則的遵守情況。與此相反,目前我國不同的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清晰的職責劃分,整個監管過程過于依賴行政監管。 我國在證券業重組過程中,在證券業重組進程中的準入門檻逐步降低、以及證券行業業務范圍的自由拓展等主要涉及市場化方面的問題,目前進展十分有限,這將會嚴重影響中國證券業的未來發展方向,產生市場畸變。 入選“20世紀最有影響的十大財經人物”的巴林銀行殺伐者、前交易員尼克.里森,在獲獎感言中說:“不能很好地了解歷史教訓的人,往往會重演歷史悲劇。”中國證券業的發展是否也會因為“不能很好地了解歷史教訓”重演“歷史悲劇”呢?關健是,我們總結的教訓是什么。在這方面,日本已經先行一步。(巴曙松) 每日經濟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