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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1:27 證券日報
□ 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全文詳見A2版),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規則》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在對當事人進行停發證券、停業整頓等六種情形行政處罰以前,當事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規則》指出,中國證監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責令停業整頓;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上述一項或一項以上行政處罰以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規則》組織聽證。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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