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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0:25 金時網·金融時報
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 當事人對處罰異議可提請聽證 本報北京4月26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行政處罰聽證規則》,對中國證監會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等予以規范。該規則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規則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項或一項以上行政處罰以前,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組織聽證,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聽證職責,組織聽證。這些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發行證券;責令停業整頓;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萬元以上;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 規則對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聽證程序等予以了明確。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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