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德盛首席證券分析師 肖玉航
在中國證券市場20年的發展歷程中,實際上給我最為震驚的一件事,莫過于2007年初的“杭蕭鋼構“事件了。當時市場處于牛市上漲期,市場投資熱情較為膨脹,而各公司編寫故事刺激股價的情況不時出現。上市公司杭蕭鋼構所出現的驚人的非洲大訂單神話,使得其股價巨烈波動,盡管管理層用停牌、調查、發行政處罰,但其股價硬是從難4元多漲至31元多,這個當時市場最大的神話最終破滅,令許多投資者忽悲忽喜、證券界多為感慨萬千,可以說當時監管層也末遇到如此惡劣事件,成為市場至今仍負面效應較大的鮮活案例。
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蕭鋼構”或公司,證券代碼:600477)于2003年11月1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行業為金屬結構制造業。公司是國內首批建筑鋼結構定點企業,擁有鋼結構專業承包壹級資質、專項工程設計甲級資質,是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規模居國內同行業首位。公司擁有安徽杭蕭鋼結構有限公司、山東杭蕭鋼構有限公司、江西杭蕭鋼構有限公司、河南杭蕭鋼構有限公司、河北杭蕭鋼構有限公司、廣東杭蕭鋼構有限公司及浙江漢德邦建材有限公司、杭州杭蕭鋼構有限公司等8家子公司,集設計、制造、安裝于一體,年鋼結構加工能力達100多萬噸。
案件所發生的時間處于2007年初,公司股價當時表現異常巨烈,其引起證券界的極大關注。其引起股價巨烈波動的原因之一是:杭蕭鋼構稱在非洲國家安哥拉取得巨額工程項目,但沒有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證券主管部門報告也未進行公告,而是由公司董事長單銀木于2007年2月12日在公司內部的總結表彰大會上進行透露,使與公司內部人員及密切關聯人員先于市場得到信息,并使股價連續上漲或下跌從而產生劇烈波動,杭蕭鋼構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引起了市場的廣泛質疑和投資者的不滿。2007年2月12日連續漲停,2月15日,公司才公布海外天價合同消息。2月12日到3月16日,出現了10個漲停,股價從4.14元升至10.75元,漲幅高達159%。3月19日至30日,停牌,證監會展開調查,調查無果,證監會卻允許杭蕭鋼構干4月2日復牌,公司發布了澄清公告,4月3日,漲停。4月4日,緊急停牌,公告稱,因涉嫌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07年5月14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公布了對杭蕭鋼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杭蕭鋼構存在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二項違法違規行為,對杭蕭鋼構及董事長單銀木等有關人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但從處罰金額來看,在10-40萬元/相關人員不等,該案中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的線索已被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5月25日公司股價最高漲至31.57元, 之后仍然震蕩加劇,至2008年8月28日,股價跌至最低4.54元。
2008年2月3日,麗水市中院對此案進行宣判,羅高峰犯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玉興、王向東犯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各處罰金人民幣4037萬元;陳玉興,王向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予以追繳,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同時,浙江證監局暫停長江證券杭州建國中路營業部代理開戶業務三個月責令該營業部在三個月內清理完畢違規的“拖拉機賬戶”;并責令長江證券立即更換該營業部負責人桂國平。
杭蕭鋼構的行為正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和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杭蕭鋼構雖然內幕交易特征明顯,但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從杭蕭鋼構事件處罰來看,證監罰字[2007]16號正是依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規定來進行處理。從六十七條來看: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其中,重大事件之一就包括公司訂立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重要合同。從已有證據看,安哥拉項目合同的總金額折合人民幣313.4億元,而杭蕭鋼構2005年度經審計的公司主營業務收入只有15.16億元,足以對杭蕭鋼構的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因此,這一事件應當及時予以披露。在證券市場持續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下,加強證券監管與執法,對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條件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管理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告的活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及時、完整、準確是證券市場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衡量標準。長期以來,信息披露問題一直是廣大投資者關注的焦點,也是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重點內容。我國《證券法》第62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杭蕭鋼構在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上對外信息披露違反了證券法規,信息披露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中國證監會對其進行處罰體現了監管及時性。
通過案件來看,筆者認為相關投資者保護事項也應加大宣傳與保護。相關中介機構和管理層應對投資者進行此方面的法律服務與指導:比如訴訟資格、虛假陳述實施日及虛假陳述揭露日時間、起訴需要準備的有關材料及證據等一系列的法律服務與問題及時告知投資者。這樣才會最大限度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和最大限度的讓相關公司與違規人受到嚴懲。“杭蕭鋼構”事件已經過去3年多,但筆者研究發現,其當初對市場的影響至今仍讓許多投資者難以忘卻,目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問題仍然不時出現,但相比那次而言,仍然小巫見大巫。中國證券市場要健康發展,應從“杭蕭鋼構”事件引起重視,而對于目前證券市場上小的或隱含的信息披露問題仍不可掉以輕心,或許仍有一些大案與金額超越、信息披露問題嚴重,只是沒有發現而已,但愿中國證券市場未來不再出現第二個“杭蕭鋼構”。
[作者聲明:在本人所知情的范圍 內,本機構、本人以及財產上的利害關系人與所評價的證券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本文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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