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教育專欄”】
■廣發證券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價格發現功能、市場穩定功能、增強流動性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這些積極因素能否發揮作用,還有賴于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
一、融資融券業務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1996年以前,內地市場也曾出現過類似于融資融券業務的市場活動,但因為信用體系缺失、市場投機盛行以及監管不完善等原因,帶來了較大的市場風險。1996年,證監會明令禁止了該項業務。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可以看到,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嚴格的市場監管非常必要。
(一)融資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助漲助跌效應,可能加大股市短期波動。
從行為金融學的角度看,證券市場存在著越漲越買、越跌越賣的特征。尤其是在股價出現大起大落時,往往有許多融券投資者和融資投資者無法補足維持保證金,此時證券公司只能大量回補證券或處理擔保證券,這可能在短期內形成證券市場的較大買壓或賣壓,產生助漲助跌現象,加劇股市短期波動。
(二)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如被不法利用,可能助長股市投機氣氛,滋生操縱股價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投機是信用交易的天然本性。在逐利動機的驅使下,信用交易使得一些投機者更容易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交易行為,甚至與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聯手操作,在股市上興風作浪,損害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三)融資融券交易屬于信用交易,如監管不到位,可能增加金融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創造虛擬證券供求,投資者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擴大交易籌碼,產生信用交易的財務杠桿效應,放大信用規模。雖然業務開展初期只允許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自有證券從事融資融券業務,信用放大的規模有限。但一旦開展轉融通,那么所帶來的虛擬資本增長比一般信貸引起信用擴張的乘數效應更為復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央銀行對社會信用總量進行宏觀調控的難度。
從海外信用交易的經驗來看,由于信用交易在證券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信用交易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各國和地區都制定了十分嚴格的法律法規,建立起十分細致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嚴格的監管體系。其目的就在于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的有序性與安全性,防止證券市場信用過度擴張以及防止證券市場因證券信用交易而異常波動。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與內容
(一)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
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既包括監管主體及其分工協作體系和由此形成的監管協調機制,也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組成的法律規則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形成了由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交易所及結算公司一線組織和監管、證券業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及券商內部自律管理共同構成的較為完善的融資融券交易分級監管體系,監管的協調性和整體效率較高。具體來說,證監會在融資融券交易監管中居于主導地位,負責制定業務準則、頒發業務資格、查處違法行為等;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一線監管主體,負責組織交易、結算和進行交易、結算監管;證券業協會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行業監管主體,負責制訂業務合同必備條款、組織業務方案的專業評價等;有業務資格的券商也是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負責客戶交易行為監控、投資者教育等。
就法律規則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已經形成“1+1+3+4”的法律規則體系,即:1部法律——《證券法》(第142條);1部行政法規——《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0、29、30、31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融資融券業務”);3份證監會文件——《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關于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4份市場業務規則——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結算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業協會《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內容
對融資融券交易的市場監管分為三個部分,即市場準入監管、市場競爭監管和市場活動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是指依法審批有資格的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在融資融券業務中,主要是券商業務資格和客戶交易資格的監管。由于融資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其風險遠遠大過普通交易,因此,選擇風險控制能力、合規管理能力、信息技術水平、持續盈利能力較好的券商參與業務,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而選擇對業務認知度高、資金實力強、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客戶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
市場競爭監管,是指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到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是對融資融券試點券商之間的競爭進行監管,要求各券商不得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活動監管,主要是對證券公司融出資金、融出證券等行為以及對客戶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的監管,該部分主要由交易所實現一線監管,主要集中在如下五個方面:
1、對一些指標或范圍的確定與適時調整。比如,交易所可以調整標的證券條件或范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等。
2、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前控制。比如,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系統中將對于投資者的融券賣出指令進行提價控制,即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價格不得低于當前市場的成交價格,否則交易系統會認定為無效指令并予以拒絕,這可以用來在事前防止利用融券賣空來打壓市場。
3、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中監控。證券交易所針對融資融券交易開發了新的統計分析和預警的指標,進一步完善了原有的監察系統,以確保對最準確的信息,進行最及時的反饋和處置,從而實現有效的交易實時監控。
4、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后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易異常情況采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比如,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5、對信用交易相關信息披露的監管。比如,要求各證券公司每日、每月報送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要求融資融券投資者合并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來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