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記者 崔呂萍/文 王曉瑩/漫畫
在上證指數突破3000點并一路高歌往前沖之時,曾經在市場上叱咤一時的“金股之王”炒股軟件公司,卻因涉嫌詐騙徹底從這個市場上消失了。據記者了解,證監會近日已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到了“金股之王”負責人孫勝、王忠娟的手中,相關刑事案件也即將審理終結。面對這樣的結果,相關律師提醒,受害股民如要維權必須留好細微證據,除可向“金股之王”軟件公司索賠外,還可連帶起訴為“金股之王”虛假宣傳提供平臺的網站、電視臺等媒體。
假托銷售炒股軟件 “金股之王”主營電話詐騙
“我們推薦的股票,漲幅已達到了驚人的程度,趕快撥打電話,前100名觀眾將免費獲得公司提供的即將狂漲股票。”2007年8月,滬深股市和現在一樣,正處于一路高歌猛進、市場心態極度亢奮之際,多家省級電視臺的財經頻道中,頻繁出現一檔以“金股之王”為名的財經評論節目。
據了解,在該節目中,“金股之王”證券分析師先對大盤、個股做簡要的評述,隨后開始大篇幅地點評“金股之王”推薦的股票如何不斷上漲,公司對股票的研究水平如何高超,公司的股票分析軟件如何強大。節目的末尾,會播放一分鐘“金股之王”股票分析軟件介紹,并聲稱將為前若干名撥打電話的股民免費薦股。
除了電視臺外,在多家知名門戶網站上,“金股之王”的名字也不斷曝光。一時間,“金股之王”和“暴富神話”幾乎畫上了等號。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家號稱研發實力雄厚、麾下擁有眾多證券咨詢師的公司,一年前還從事著與證券投資咨詢毫不沾邊的婚介行業。
雖然出身不夠“正統”,但在隨后銷售炒股軟件的環節中,“金股之王”顯示出了強悍的營銷力度。據記者了解,“金股之王”最為頂級的時代中,該公司每天匯集了160余名員工,每個員工的主要工作就是給股民打電話推銷自己的軟件,但前提是先給客戶推薦股票,并信誓旦旦地保證公司已經得到所有內幕消息,保證客戶穩賺不賠。這樣的伎倆輕松騙取成百上千名股民的資金,但當股民真正拿到炒股軟件后,發現這套軟件根本沒有所謂的神奇功效,甚至算不上是一套最普通的看股軟件,騙局被逐漸捅破。
欺詐敗露超一年 律師提醒留證索賠
在“金股之王”事件中,輿論“揭黑”之路歷時漫長。據資料顯示,2008年3月30日,《深圳晚報》記者以“求職者”的身份對“金股之王”展開臥底調查,并對該公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進行了連續報道,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
隨后,各方開始對“金股之王”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直至日前,根據《證券法》、《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等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所有人王忠娟、孫勝為市場禁入者,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證監會開具的市場禁入令完全可以成為刑事量刑的重要依據,按照刑法規定,詐騙案主犯詐騙金額超過50萬元,即可獲得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金股之王’涉案資金在幾千萬元,兩名主犯很可能面臨最高無期徒刑的懲罰。但對于很多普通客戶來說,他們可能得不到相應賠償。”證券維權律師鄭名偉這樣表示。在他看來,從事件敗露到證監會發布決定,期間時隔一年,在這一年間,“金股之王”主要負責人可能早將非法所得轉移或托他人處置,這筆贓款追回的可能性非常低。
“動用公安部門的力量還是有追回的可能性的。”對于這一話題,證券維權律師宋一欣這樣表示,他說,只要股民手中握有購買軟件的發票或收據,以及“金股之王”在案發前的相關推銷資料,就可以此為證向主犯索賠。
為虛假宣傳提供平臺 網站電視臺負連帶責任
“即使拿到購買軟件的發票,如果沒有‘金股之王’推銷軟件或推薦股票的錄音,維權工作仍然很難進行。”面對目前已經積聚起來的股民維權隊伍,鄭名偉這樣表示。
“如果維權,還應連帶起訴當年為‘金股之王’做宣傳的網站和電視臺,因為他們也是導致股民上當受騙的重要環節。”鄭名偉表示。
在宋一欣看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在刑事案件結束之后,目前當務之急是加大對投資者的宣傳教育力度,避免新的詐騙再度發生。
炒股軟件泛濫成災 新進股市尤要提防
另據記者發現,雖然“金股之王”倒掉了,但目前炒股軟件數量仍然有增無減,這些炒股軟件魚龍混雜,其中不乏一些較為有實力的炒股軟件研發機構,更多的是一些名不見經傳的私人軟件企業。隨著股市火熱,這些炒股軟件已經明顯加大了宣傳力度,打出一些買產品贈禮品的口號,有些甚至以出售炒股軟件的名義變相代客理財。
“每到股市好一點的時候,這些騙子都會出現。股民防止上當最簡單的辦法就是不聽信他們的‘忽悠’。”宋一欣認為,股民輕易相信這些軟件公司的話,是導致自己資金受損的根源。“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事,要相信自己對市場的判斷。”宋一欣這樣表示。
他同時強調,股民一旦遇到類似“金股之王”這樣的騙子軟件公司,或者是證券咨詢公司,首先要向當地工商局舉報,其次要保留好所有能夠證明股民與公司發生財務關系的憑證,緊急時刻,可以向公安部門報警,或者向當地證監局舉報。
防范騙者資金轉移 呼喚監管預防機制
但是,如果股民真的受到騙子公司的蒙騙,在維權時應當考慮順序問題,選擇一種最節省時間的投訴方式,也許能更多挽回自己的損失。“監管層對‘金股之王’的調查時間有些過長了,從發現到立案到最終判決,前后持續了一年時間,客觀上為騙子公司轉移財產提供了時間空當。等到監管部門上門查封時,公司可能早將資產轉移走了。”鄭名偉這樣表示。
另一位維權律師對此表示,懲治股市中的騙子公司,僅靠股民舉證、維權遠遠不夠。“監管層應出臺預防和快速調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