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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問答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9日 16:25 新浪財經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師 9月5日,有新聞報道,中國證監會在現行法律基礎上,借鑒發達市場經驗,針對目前市場情況,制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認定標準,即《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該兩標準已在業內試行。 而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范福春則在加大打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力度的專題培訓中表示,“全流通”后,公司并購、資產重組越來越多,內幕信息相應增多,投資者通過各種方式影響股價并從中獲利的動機也隨之增強。目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案件不僅有增加趨勢,且呈現交易更隱蔽、形式更多樣的新特點,證券執法任務十分艱巨。因此,對于上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的違規行為,必須依法嚴厲查處,堅決遏制案件高發的態勢,確保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問:打擊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體系中,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答:打擊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體系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即刑事制裁、行政監管與民事賠償。由此,構建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完整體系。 刑事制裁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刑法》,內中明確規定內幕交易罪與操縱證券價格罪。 行政監管主要適用的法律有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與《公司法》,早在1993年,國務院證券委頒布了《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2007年,中國證監會又頒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限制證券買賣實施辦法》。目前的《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與《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也已內部試行,《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人的認定作了細化,補充了內幕人、內幕信息的范圍,對當然內幕人、法定內幕人、規定內幕人和其他途徑獲取內幕信息者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合理劃分,而《市場操縱認定辦法》將一些典型的操縱手法,如虛假申報、搶先交易、蠱惑交易、特定交易、尾市交易操縱等行為納入了認定范圍。 民事賠償主要適用的法律有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內中第一次明確了內幕交易行為、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第76條、第77條),并對短線交易及歸入權行使作出了規定(第47條)。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內中有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糾紛、虛假證券信息糾紛等。 問: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目前司法立案、審判情況如何? 答:據北京《財經》雜志9月3日報道稱,今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舉行了全國民商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做出了重要指示,強調修訂后的《證券法》已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侵權民事責任,因此,對于投資者對侵權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據關于管轄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會后,奚曉明的講話已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這意味著塵封多年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終于解禁。 之前的情況是,1998年我國第一部《證券法》公布,在該法中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規定語焉不詳,但沒有明確禁止,故在2001年中,有一批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對此,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案件。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1月9日,又頒布更為詳盡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在此基礎上,五年多來,各地法院受理了近30家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總標的約7-8個億,涉及股民近10000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都已得到圓滿解決。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一直未解禁。 問:根據奚曉明副院長的講話,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有什么規定的要求? 答: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成立,參考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中的前置條件文件的做法,即需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及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法院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為訴訟前提。 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訴訟時效規定為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書作出之日起兩年內為訴訟時效期間,若存在兩個文件,以最先作出者起算。對于管轄,原則上由發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若存在對多個被告提起訴訟或追加被告的,則作適當調整。對此,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同樣可以適用。 問:對于原、被告主體范圍,損失計算及舉證責任,你認為應該如何確定? 答:根據海外發達市場的經驗,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原告系同一時點或時段進行善意的反向交易而導致利益受損的投資者。操縱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的原告系在一定時段內因操縱市場行為導致權益受損的具有善意或可以推定為善意的投資者(買方或賣方),無論只買或只賣的單向證券交易,還是既買有賣雙向證券交易的投資者,都可因權益受損而得到賠償。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的被告比較簡單,即內幕交易行為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人、短線交易人,但較少出現上市公司或股份發行人為被告的,并均適用無過錯責任即不考慮行為人主觀動機、只問行為存在便構成侵權。 在海外,損失的計算方法有三種,即實際價值計算法、合理期間計算法、實際誘因計算法。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可以考慮按特定時間段內原告的平均買入價與平均賣出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損失范圍。損失的范圍應包括投資損失及其傭金、印花稅和利息。舉證責任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來實現證明責任分配 對于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最好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涉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或者直接頒布適用《證券法》(侵權責任)的司法解釋。 問: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前幾天是否在媒體上刊登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征集啟事? 答:是。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張瑜律師日前在媒體上刊登啟事,征集并接受訴訟委托代理之登記:在特定時段內買賣天山股份、世紀中天、新疆屯河、湘火炬、合金投資股票并因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導致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起訴相關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訴訟。咨詢電話:021—61204525。 問:介紹一下陳建良買賣天山股份(000877)內幕交易案的情況。 答:2007年4月28日(5月23日公布)中國證監會就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買賣天山股份(000877)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與《關于對陳建良實施市場禁入的決定》。內中認定,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非金屬材料總公司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其所持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權轉讓給中材公司,6月29日,天山股份、新疆屯河、中材公司發布公告披露上述股權轉讓事項。在該股權轉讓協議簽訂之前的2004年6月10日至15日期間,相關中介機構人員進駐天山股份,對其進行全面調查,為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做準備。最遲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屬公司,包括陳建良及其所任職的江蘇事業部,通報上述股權轉讓談判將進入實質性階段的情況,陳建良本人在此期間也曾向天山股份詢問股權轉讓進展情況陳建良知悉上述內幕信息。陳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資金賬戶及其下掛證券賬戶,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計買入164.6757萬股,賣出19.5193萬股。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故該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的適格原告條件:2004年6月21-29日之前已持有或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期間賣出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訴訟時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 問:介紹一下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劉志遠、劉煉操縱世紀中天(000540)股價案的情況。 答:2005年10月15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世紀中天原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劉志遠因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同案中,原世紀興業公司常務副總經理、世紀中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劉煉,因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而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因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被判處罰金100萬元。 貴陽中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6月,世紀興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劉志遠、劉煉的策劃下,開始制定通過收購上市公司,發布利好消息,并建倉坐莊拉升股價并以此獲利的計劃。同年12月,劉志遠、劉煉等人開始著手收購中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2月1日,世紀興業公司以每股2.41元的價格從貴陽市財政局購買了3300萬股中天公司國有法人股,占總股本的33.65%,成為中天公司的第一大股東,并將中天公司股票易名為世紀中天,劉志遠成為世紀中天的實際控制人。 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劉志遠,劉煉指使他人購買或由營業部提供大量的股東卡,分別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04家證券營業部累計開設資金賬戶共545個,深圳股東賬戶共計5740個,以此進行操縱買賣世紀中天股票。隨后,世紀興業公司陸續成立或收購了中教科技有限公司、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中國聯合控股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名義采取股票轉托管、股票質押等方式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簽訂融資協議,先后融資共計28.43億元,以自己為交易對象,在自己控制的賬戶內自買自賣。此外,世紀興業利用發布虛假盈利、資產重組和分紅派送、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的手段,長期坐莊操縱世紀中天股票,致使該股票價格異常波動。自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該股由9.08元上升到每股65.07元,漲幅高達716.6%。 故該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的適格原告條件:1999年5月10日至2003年4月16日期間該買賣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訴訟時效截止日:2007年10月15日。 問:介紹一下唐萬新、德隆系企業操縱“老三股”即新疆屯河(600737)、湘火炬(000549)、合金投資(000633)股價案的情況。 答:2006年4月29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 “德隆主案”做出一審判決:對德隆系三核心企業總計處以罰金103億元,其中,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億元,德隆國際戰略投資有限公司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億元,新疆德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億元;對德隆首腦人物唐萬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兩罪并罰判刑8年、并處罰金40萬元,李強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楊利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法庭認為,唐萬新作為新疆德隆的發起人,曾任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的法定代表人及上海友聯總裁,其在上海友聯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主持被告單位的工作,召開執委會制訂各單位融資指標、融資利率,組織、指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確定資金的調配和使用,是決策者和指揮者,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判決書稱,自1997年3月起,被告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采取連續買賣、自買自賣等手法,長期大量買賣“老三股”。截至2004年4月14日,新疆德隆、德隆國際累計買入“老三股”金額為人民幣678.36億元,累計賣出“老三股”金額為人民幣621.83億元,累計直接帳面盈利人民幣98.61億元。 法庭審理查明:上海友聯通過金新信托、德恒證券等六家股權托管公司,以向客戶承諾按期還本并支付高于銀行同期利率的固定收益率的方法,吸收公眾存款32658筆或與693個單位和1073名個人簽訂合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437.437億余元,其中未兌付資金余額為167.052億余元人民幣。 故該操縱股價民事賠償案的適格原告條件:1997年3月至2004年4月14日期間買賣上述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訴訟時效截止日:2008年4月29日。 問:您另外還列舉了一批可能提起訴訟的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的情況。 答:是。2001年《9.21通知》頒布導致了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停頓,今天解禁時,應當考慮2001年9月21日后已被處理的那些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案中權益受損的投資者當時無法起訴的情況,由于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故須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可否立案的結論。 這些案件為:高法山買賣津國商(000537)內幕交易案;向小云買賣廈門建發(600153)內幕交易案;葉環保等買賣深深房(000029、200029)內幕交易案;四川泰港實業公司、劉邦成重組長江控股(600137)內幕交易案;廣東億安集團有限公司等操縱億安科技(000008)股價案;浙江證券公司等操縱錢江生化(600796)股價案;上海華亞實業發展公司、丁福根、董沛霖等操縱康達爾(中科創業)(000048)股價案;姜繼增操縱東方電子(000682)股價案;成都吉輝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郭錦江等操縱華潤錦華(000810)股價案;周正毅等操縱徐工股份(000425)股價案;鄧貴安等操縱深南玻A(000012)股價案;湖北中融實業有限公司、葛建飛等操縱昌九生化(600228)股價案。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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