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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交所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業務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6:56 新浪財經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業務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舉辦的股指期貨仿真交易活動,保障交易所股指期貨仿真交易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所、仿真會員、仿真投資者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仿真會員資格 第三條 有技術接入條件的期貨公司可以申請成為中金所仿真交易結算會員或仿真全面結算會員從事仿真交易經紀或自營業務;有技術接入條件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申請成為中金所仿真交易結算會員從事仿真自營業務;有技術接入條件的商業銀行可申請成為中金所仿真特別結算會員專門從事仿真結算業務。 第三章 仿真交易席位管理 第四條 仿真會員交易席位是仿真會員通過與交易所計算機交易系統聯網的電子通訊系統直接輸入交易指令、參加交易所競價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五條 每個仿真會員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個交易席位,申請時須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第六條 仿真交易席位僅供本次仿真交易活動使用。 第四章 仿真交易編碼 第七條 交易所實行仿真交易編碼備案制度。仿真交易編碼是指仿真會員按照本規則編制的進行仿真期貨交易的專用代碼。仿真交易活動結束后,仿真交易編碼自動失效。 第八條 交易編碼由會員號和投資者號兩部分組成。交易編碼由十二位數字構成,前四位為會員號,后八位為投資者號。如投資者交易編碼為000100001535,則會員號為0001,投資者號為00001535。 第九條 一個投資者在交易所內只能有一個投資者號,但可以在不同的會員處開戶。其交易編碼只能是會員號不同,而投資者號必須相同。 第十條 會員必須按會員服務系統中關于投資者錄入的提示輸入投資者資料,不得跳欄或漏輸。 第十一條 會員通過電子文檔方式將投資者開戶、變更及銷戶資料向交易所備案。會員應保證備案投資者資料的真實、準確。 第十二條 會員在會員服務系統中錄入投資者開戶資料后,投資者交易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經交易所確認后方可使用。 如果接受開戶的會員為非結算會員,則交易所在收到投資者資料后,要將開戶成功和交易編碼的確認信息同時發給非結算會員和為其結算的結算會員。 第五章 仿真交易合約 第十三條 本次仿真交易合約標的指數為中證指數公司的滬深300指數。該指數計算公式、成份股、基期及調整的相關事宜,依中證指數公司有關公布文件為準。 第十四條 合約的中文簡稱為滬深300期貨,英文代碼為IF。 第十五條 每一合約價值為人民幣300元乘以滬深300期指。 第十六條 合約交易的報價以指數0.1點為最小波動價位,每點最小波動價位為人民幣30元。 第十七條 合約的交割月份分別為交易當月起連續的二個月份,以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二個連續的季月,共四期,同時掛牌交易。 第十八條 合約的交易時間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15。最后交易日當月合約交易時間為上午9:15到11:30,下午13:00到15:00 第十九條 合約每日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上下各百分之十。其中,熔斷價格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上下各百分之六。 第二十條 合約最低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進行調整。特殊情況交易所有權調整計算方法。 第二十一條 合約到期交割方式為現金交割。 第二十二條 合約最后交易日為合約到期月份第三個星期五,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三條 合約最后交割日同最后交易日。 第二十四條 交易結算手續費30元/每張(其中交易、結算費各15元)。 第六章 仿真交易業務 第二十五條 交易指令分為市價指令、限價指令等指令類型。所有指令當日有效。 (一) 市價指令是指不限定價格的買賣申報指令。市價指令盡可能以市場最優價格成交。 (二) 限價指令是指限定價格的買賣申報指令。限價指令在買進時,必須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下的價格成交;在賣出時,必須在其限價或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 (三) 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十六條 交易指令的報價只能在價格限制之內。 第二十七條 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單數量為1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0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數量為50手。交易指令當日有效。 第二十八條 開盤集合競價在交易日開市前5分鐘內進行,其中前4分鐘為買、賣指令申報時間,后1分鐘為集合競價撮合時間, 集合競價產生的成交價為開盤價。 集合競價未產生成交價格的,以集合競價后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第一筆成交價按照第三十一條確定,此時前一成交價為上一交易日 結算價。 集合競價期間不接受市價指令申報。 第二十九條 開盤集合競價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和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第三十條 開盤集合競價中的未成交申報的限價指令自動參與開市后連續競價交易。 第三十一條 限價指令連續競價交易時,交易所計算機自動撮合系統將買賣申報指令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 當買入價大于、等于賣出價則自動撮合成交。撮合成交價等于買入價(bp)、賣出價(sp)和前一成交價(cp)三者中居中的一個價格。即: 當 bp≥sp≥cp,則:最新成交價=sp bp≥cp≥sp,最新成交價=cp cp≥bp≥sp,最新成交價=bp 第三十二條 市價指令只能和限價指令撮合成交,成交價格等于限價指令的限定價格。 市價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三十三條 新上市合約的掛盤基準價由交易所確定并提前公布。掛盤基準價是確定新上市合約第一天交易漲跌停板額的依據。 第七章 仿真結算業務 第三十四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盈虧及其它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交易所的結算實行保證金制度、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交易所對結算會員進行結算,結算會員對投資者和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 非結算會員對投資者進行結算。 第三十七條 交易所內設結算部,負責交易所仿真期貨交易的統一結算、保證金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及結算風險的防范。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仿真會員必須設立結算部門。 第三十九條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統中成交的合約必須通過交易所進行結算。 第四十條 結算會員虛擬結算準備金最低余額標準為200萬元,記入該會員經紀賬戶。結算會員只有自營業務 的,則記入交該會員自營帳戶。 第四十一條 交易保證金是指結算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結算賬戶中確保合約履約的資金,是已被合約占用的保證金。當買賣雙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倉合約價值的一定比率向雙方收取交易保證金。 交易所按買入和賣出的持倉量分別收取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二條 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按交易所仿真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結算會員向非結算會員和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非結算會員向投資者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于結算會員向 非結算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 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對結算會員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結算準備金。 結算會員在交易所結算完成后,按照前款原則對投資者及非結算會員進行結算;非結算會員按照前款原則對客戶進行結算。 交易所根據當日成交合約按合約規定的標準計收結算會員的交易結算手續費(含交易費用和結算費用)。 第四十五條 當日結算價是指某一期貨合約最后一小時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 最后一小時無成交的,以前一小時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該時段仍無成交的,則再往前推一小時。以此類推。交易時間不足一小時的,則取全時段成交量加權平均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當日無成交價格的,合約當日結算價為:合約結算價=該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其中,基準合約為當日有成交的離交割月最近的合約。 如果該合約為新上市合約,則當日結算價計算公式為:合約結算價=該合約掛盤基準價+基準合約當日結算價-基準合約前一交易日結算價。 采用上述方法仍無法確定當日結算價或計算出的結算價明顯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權決定當日結算價。 第四十六條 期貨合約以當日結算價作為計算當日盈虧的依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盈虧=∑[(賣出成交價-當日結算價)×賣出量]+∑[(當日結算價-買入成交價)×買入量]+(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當日結算價)×(上一交易日賣出持倉量-上一交易日買入持倉量) 第四十七條 當日盈虧在每日結算時進行劃轉,盈利劃入結算準備金,虧損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當日結算時,結算會員賬戶中的交易保證金超過昨日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從結算準備金中扣劃,交易保證金低于昨日經紀賬戶結算時的交易保證金部分劃入結算準備金。 手續費等各項費用從結算會員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中扣劃。 第四十八條 結算準備金余額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當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結算準備金余額+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證金-當日交易保證金+當日盈虧+入金-出金-手續費等 交易所對仿真結算會員的經紀賬戶和自營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余額分別結算。 第四十九條 結算完畢后,結算會員的結算準備金余額低于最低余額標準時,該結算結果即視為交易所向結算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為追加保證金金額。 結算會員結算準備金在下一交易日仍低于最低余額標準的,該賬戶不得開新倉。 第五十條 當日結算完成后,結算會員應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相關的結算數據。 第五十一條 遇特殊情況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交易所將另行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和方式。 第五十二條 結算會員每天應及時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并將之妥善保存。 第五十三條 結算會員如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第二天開市前三十分鐘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況,結算會員可在第二天開市后二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第五十四條 如在前款規定時間內結算會員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結算會員已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五十五條 股指期貨合約采用現金交割方式。 股指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閉市后,了結所有未平倉合約,交易所以交割結算價為基準,劃付持倉雙方的交割盈虧。交割盈虧由交易所在最后交易日結算后直接從虧損結算會員的保證金賬戶劃入盈利結算會員的保證金賬戶。 第五十六條 股指期貨交割結算價為最后交易日標的指數最后二小時的算術平均價。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股指期貨的交割結算價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 股指期貨的交割手續費為30元/手,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 第八章 仿真交易風險控制 第五十八條 交易所仿真交易風險控制實行保證金制度、價格限制制度、限倉制度、大戶報告制度、強行平倉制度、強制減倉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等。 第五十九條 交易所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新合約上市保證金水平由交易所確定并提前公布。 第六十條 在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交易保證金水平: (一) 連續出現同方向漲跌停板; (二) 遇國家法定長假; (三) 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增大; (四) 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一條 當期貨合約交易保證金的標準調整時,交易所應在新標準執行前一交易日的結算時對該合約的所有持倉按新的交易保證金標準進行結算,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第六十二條 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每日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六十三條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10%,最后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漲跌停板幅度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正負20%。 第六十四條 每日開盤后,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一分鐘,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 (一) 啟動熔斷機制后的連續十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十分鐘后,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二) 熔斷機制啟動后不足十分鐘,市場暫停交易的,熔斷機制終止,重啟交易后,漲跌停板價格生效。 (三) 收市前三十分鐘內,不啟動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繼續執行至熔斷期結束。 (四) 每日只啟動一次熔斷機制。 第六十五條 期貨合約以熔斷價格或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 第六十六條 單邊市是指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即收盤前五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該交易日稱為D1交易日,以下幾個交易日分別稱為D2、D3交易日)出現單邊市,則D1交易日結算時該合約交易保證金按下述方法調整:交易保證金為10%,收取標準已高于10%的按原標準收取。 第六十七條 該期貨合約D2交易日未出現同方向單邊市,D3交易日交易保證金標準恢復到正常水平。 D2交易日出現反方向單邊市,則視作新一輪單邊市開始,該日即視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證金標準參照前條規定執行。 D2交易日出現同方向單邊市,且D2交易日為最后交易日,則該合約直接進行交割結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則交易所將根據市場情況采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暫停開新倉,限制出金,限期平倉,強行平倉,強制減倉或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持倉的最大數額。 第六十九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會員處開倉交易,其在某一合約月份的持倉合計,不得超出一個投資者的限倉數額。 第七十條 會員和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合約持倉限額具體規定如下: (一) 對投資者同一品種單個合約月份單邊持倉實行絕對數額限倉,投資者持倉限額為2000手。 (二) 當某一月份合約市場總持倉量超過10萬手(單邊)時,結算會員該合約持倉總量不得超過總量的25%。 第七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大戶報告制度。當投資者的持倉量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含本數)時,投資者應通過結算或非結算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其資金情況、持倉、關聯賬戶、實際控制人情況。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并調整持倉報告標準。交易所在合約掛牌前公布大戶報告水平,并可根據市場情況及時調整。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的持倉,達到交易所報告界限的,投資者應主動于下一交易日閉市前向交易所報告。如需再次報告或補充報告,交易所將通知有關會員。 第七十三條 為控制市場風險,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強行平倉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其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 第七十四條 當會員、投資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交易所對其持倉實行強行平倉: (一) 會員虛擬結算準備金余額小于零,并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補足的; (二) 持倉超出規定標準的,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平倉的; (三) 因違規受到交易所強行平倉處罰的; (四) 根據交易所的緊急措施應予強行平倉的; (五) 其他應予強行平倉的。 第七十五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原則 強行平倉先由會員執行,時限除交易所特別規定外,一律為開市后第一節。規定時限內會員未執行完畢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一) 會員執行 符合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的,強行平倉規則由會員自行確定,強行平倉結果應符合交易所規定,不符合交易所規定的,由交易所強制執行。 (二) 交易所執行 1、符合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的: (1)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小于零,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其自營賬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結算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 自營賬戶強行平倉后,結算準備金仍小于零,交易所將其經紀賬戶中的投資者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 (2)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小于零,自營賬戶結算準備金大于等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交易所暫停自營賬戶開倉業務,動用自營賬戶的結算準備金余額進行補足。仍未補足的,通知會員對自營持倉主動平倉,以彌補不足部分。會員未主動平倉的,交易所對自營持倉進行強行平倉,將釋放出的資金劃至經紀賬戶。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仍小于零的,其經紀賬戶需要強行平倉的頭寸由交易所按上一交易日結算后合約總持倉量由大到小順序,選擇持倉量大的合約作為強行平倉的合約,按該會員所有投資者等比例分配。 經紀賬戶頭寸強行平倉后,結算準備金大于零的,將投資者剩余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 (3)自營賬戶和經紀賬戶結算準備金都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強行平倉順序為先自營賬戶,后經紀賬戶。經紀賬戶頭寸強行平倉后,結算準備金大于零的,將投資者剩余持倉和交易保證金移轉到其他會員。 (4)如果多個會員需要強行平倉的,按追加保證金由大到小的順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證金大的會員。 2、符合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的強行平倉 (1)只有一個會員出現違反第七十條規定的情況的,先平自營賬戶頭寸,再平經紀賬戶頭寸,其需強行平倉的經紀賬戶頭寸由交易所按會員超倉數量與會員持倉數量的比例確定有關投資者的平倉數量;有多個會員出現違反第七十條規定的情況的,其需強行平倉頭寸按會員超倉數量由大到小順序,優先選擇超倉數量大的會員強行平倉。 (2) 投資者超倉的,對該投資者的超倉頭寸進行強行平倉;投資者在多個會員處持倉的,按持倉數量由大到小的順序選擇會員強行平倉。會員和投資者同時超倉的,先對超倉的投資者進行平倉,再按會員超倉的方法平倉。 3、符合第七十四條第(三)、(四)、(五)項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頭寸由交易所根據涉及的會員和投資者具體情況確定。 當會員同時滿足第七十四條第(一)、(二)項情況時,交易所先按第(二)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再按第(一)項情況確定強行平倉頭寸。 第七十六條 強行平倉的執行程序 (一) 通知。交易所以“強行平倉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向有關結算會員下達強行平倉要求。通知書除交易所特別送達以外,隨當日結算數據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交易所系統獲得。 (二) 執行及確認。 1、開市后,有關結算會員必須首先自行平倉,直至達到平倉要求; 2、超過結算會員自行強行平倉時限而未執行完畢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執行強行平倉; 3、強行平倉結果隨當日成交記錄發送,有關結算會員可以通過會員服務系統獲得。 第七十七條 強行平倉的價格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第七十八條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余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第七十五條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 第七十九條 因價格漲跌停板或其他市場原因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交易所根據當日結算結果,對該結算會員作出相應的處理。 第八十條 由于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場原因,有關持倉的強行平倉只能延時完成的,因此發生的虧損,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未能完成平倉的,該持倉持有者須繼續對此承擔持倉責任或交割義務。 第八十一條 由會員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仍歸直接責任人;由交易所執行的強行平倉產生的盈利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強行平倉發生的虧損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第八十二條 強制減倉是指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部分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第八十三條 強制減倉的方法 (一) 申報平倉數量的確定在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統中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無法成交的、且投資者合約的單位凈持倉虧損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的所有持倉。 投資者不愿按上述方法平倉的,可在收市前撤單。 (二)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虧的確定投資者合約單位凈持倉盈虧是指投資者該合約的持倉盈虧的總和除以凈持倉量。該合約持倉盈虧的總和是指該合約所有持倉中,D1交易日前成交的按前一交易日結算價、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實際成交價與D2交易日結算價的差額合并計算的盈虧總和。 (三)凈持倉盈利投資者平倉范圍的確定根據上述方法計算的投資者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投資者的所有持倉都列入平倉范圍。 (四)平倉數量的分配原則 (1)在平倉范圍內按盈利的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級,逐級進行分配。 首先分配給屬平倉范圍內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以上的持倉(簡稱盈利10%以上的持倉);其次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2交易日結算價的10%而大于或等于6%的持倉(簡稱盈利6%以上的持倉);最后分配給單位凈持倉盈利小于D2交易日結算價的6%而大于零的持倉(簡稱盈利大于零的持倉)。 (2)以上各級分配比例均按申報平倉數量(剩余申報平倉數量)與各級可平倉的盈利持倉數量之比進行分配。 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大于或等于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申報平倉數量與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的比例,將申報平倉數量向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分配實際平倉數量; 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小于申報平倉數量的,根據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與申報平倉數量的比例,將單位凈持倉盈利10%以上的持倉數量向申報平倉投資者分配實際平倉數量。再把剩余的申報平倉數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單位凈持倉盈利6%以上的持倉分配;還有剩余的,再向單位凈持倉盈利大于零的持倉分配;還有剩余的,不再分配。 (五)強制減倉的執行 強制減倉于D2交易日收市后執行,強制減倉結果作為D2交易日會員的交易結果。 (六)強制減倉的價格 強制減倉的價格為該合約D2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價。 (七)強制減倉當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恢復到正常水平,下一交易日該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按合約規定執行。 (八)由上述減倉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會員及其投資者承擔。 第八十四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九章 違規處理 第八十五條 各仿真會員及投資者應本著積極參與、誠實交易的原則參與本次仿真交易活動,不得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 仿真會員不得誘勸投資者利用仿真交易價格信息進行真實資金的對賭; (二) 仿真投資者不得操縱市場交易價格; 第八十六條 仿真會員或投資者如有以上違規行為,交易所將根據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罰措施: (一) 禁止開新倉; (二) 暫停交易; (三) 強行平倉; (四) 取消投資者參與仿真交易資格; (五) 取消仿真會員資格; (六) 列入市場禁入者名單; (七) 其它必要處罰措施。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則解釋權屬于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自2006年10月30日開始實施,仿真交易結束后失效。 來源:中金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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