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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新交易規則解讀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1:44 證券日報

  □ 申 證

  一、新《交易規則》在交易監管方面包括哪些內容?

  為了提高市場透明度,及時、有效地揭示市場風險,新《交易規則》吸收并完善了中小企業板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異常波動例行停牌制度;同時,為引導投資者合規交易
,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新《交易規則》列示了深交所重點監控的異常交易行為,明確了相應監管措施,并引入了異常交易特別停牌制度。

  二、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分為單日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異常波動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單日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又可分為有漲跌幅限制股票、封閉式基金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和無漲跌幅限制股票的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兩種。

  與中小企業板現行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相比較,新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將無漲跌幅限制股票的交易列入公開信息披露范圍,同時對涉及證券分別按買入、賣出金額選取公開信息披露名單,既豐富了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內容,也提高了交易公開信息的準確性。

  三、單日交易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對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如果其競價交易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時,深交所分別公布該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只證券;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只證券;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只證券;

  對于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直接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四、交易異常波動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交易異常波動公開信息披露制度與異常波動例行停牌制度相配套,對于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深交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五、交易公開信息中出現“機構專用”是指什么?

  新《交易規則》中規定,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席位的,其公布名稱統一為“機構專用”。也就是說,在交易公開信息中出現“機構專用”的,是指基金專用席位、券商自營專用席位、社保專用席位、券商理財專用席位、保險機構專用席位、保險機構租用席位、QFII專用席位等機構投資者使用的專用席位。

  六、異常波動例行停牌制度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股票、封閉式基金出現交易異常波動的,深交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如果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七、異常波動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新《交易規則》仍采用現行中小企業板異常波動認定標準,即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異常波動: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并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深交所或證監會認為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但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八、異常交易特別停牌制度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證券出現異常交易行為的,深交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并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時公告。異常交易特別停牌制度的停牌及復牌的時間,由深交所決定。

  九、異常交易行為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新《交易規則》中界定了下列十三種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權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十、深交所對異常交易行為將采取什么監管措施?

  出現異常交易行為,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影響的,深交所可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等資料,并對相關交易情況、資金賬戶情況等作出說明;必要時,深交所還可以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供資料。

  對于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深交所可視情況采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提交書面承諾、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以及上報證監會查處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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