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企業如何走向香港交易所創業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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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7日 18:38 證券日報·創業周刊 | |||||||||
蘇贏 香港交易所創業板,即“第二板”市場,成立于1999年11月。當時,正值全球科技網絡股概念大興,其秉承著“香港的納斯達克”這一預期孕育而生,其目的是為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提供主板以外的融資平臺。
1999年7月7日,香港聯交所理事會正式通過《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市場對上市公司沒有行業類別及公司規模的限制,且不設盈利要求,也不須像主板上市公司一樣必須具備三年業務記錄,只須顯示公司有兩年的活躍記錄。因此不少具有發展潛力但發展歷史較短的公司會通過創業板申請上市交易。一般來說,一些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如那些具有良好的商業概念及增長潛力的新興企業,雖然在盈利、業務記錄方面未能符合香港主板市場的規定而不能獲得上市地位,但創業板就是特為填補這個空缺而設立的。 創業板并不規定有關公司必定要有盈利記錄才能上市。因此,具有增長潛力的企業可以透過根基穩固的市場以及監管基本設施來籌資作發展用途,從而公司能把握好各種市場機會。除了本地和區內的企業外,就是國際間的具有增長潛力公司也可透過創業板上市,加強本身在中國以至亞洲的業務,以提高產品知名度,即中國內地、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只要擁有主營業務和兩年營運記錄,都可以由保薦人協助上市申請,但公司上市保薦人要負責首次公開發股的全部資料披露,交易所不對上市申請人的經營能力作任何評核。 這一點使得創業板“買者自負”的運作理念得以產生,從而也吸引著風險偏好較強的投資者。因為對投資者而言,創業板公司以“高增長、高風險”著稱,對于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尤其沒有盈利記錄者來說,日后表現的好壞存在著極大的不明朗因素。鑒于涉及的風險較大,創業板以專業及充分掌握市場信息的投資者為對象。 誠然,對創業資本家來說,創業板既是出售手上投資的渠道,也是進一步籌資的好地方,有助創業資本家做出更多投資和在更早階段做出投資,對行業發展有利。但香港創業板對申請上市公司仍然有較為嚴格的企業治理要求,主要分為三個層次:即必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企業管治常規守則》的基本要求以及上市后業績披露的規定,以保障上市公司沒有虛假上市、內幕操縱等欺詐行為。 按照《守則條文》,應每年至少召開四次董事會,大約每季一次。董事長與總經理不能由一人同時擔任;《建議最佳常規》要求,發行人應其董事可能面對的法律行動作適當的投保安排,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占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同時,按有關信息披露原則,如凡未能如期公布業績的公司,須立即停牌,創業板公司每年透過指定的網站公布4次業績,同時按照企業管治要求,創業板公司需要聘請一名合格會計師;設立審核委員會;委任至少3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具名披露個別董事薪酬,創業板還額外要求指派一名執行董事作監察主任。 創業板提供集資渠道之余,也提供了清晰的定位,促進香港以及區內高科技行業的發展,創業板歡迎各行各業中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上市,規模大小均可。其中當以科技行業的公司最受吸引,因為其業務性質正好與創業板旗幟鮮明的“增長”主題不謀而合。透過提供集資渠道以及給予科技公司清晰的定位,創業板對香港特區政府促進本地科技業務發展的舉措將起相輔相成的效果。 這里不得不提醒上市所需要的成本:主要包括專業費用(如保薦人、公司法律顧問、保薦人法律顧問、申報會計師、估值、公關顧問、包銷商傭金);其他費用(如印刷成本、市場推廣支出)。首次上市費需10-20萬港元,包括股票過戶登記費用、收款銀行費用。 此外,對內地企業而言,需要遵守《中國證監會關于境內企業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規定》,凡是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條件的公司可委托上市保薦人提交有關上市申請的可行性文件,同時國家科技部認證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批準。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