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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三招保障流通股東投票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0日 11:15 證券時報

  □宋一欣

  根據股權分置改革試點辦法,流通股股東有權對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改革方案進行投票表決,流通股股東的權益有了一定的保障,不過更重要的問題是,在實際操作中如何保障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

  筆者建議,首先應完善涉及股權分置改革的臨時股東大會制度。廣大流通股股東對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流通補償方案,絕大多數情況下只能在“同意”、“反對”或“棄權”中選擇一種。這種做法,并不利于流通股股東與非流通股股東之間建立起和諧的協商關系。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應該是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協商的產物。為了切實保障流通股股東的權益,筆者建議:公布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應當至少有兩個月以上的時間;為了更好地向流通股股東作出說明,非流通股股東可以采取網上對話或路演的方式向流通股股東說明方案草案,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在臨時股東大會上,應給達到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東提案權,在非流通股股東提出的流通補償方案被否決后,應對流通股東提出的方案進行表決。 

  其次,鼓勵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征集、行使投票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都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鑒于目前網絡投票率比較低,網絡投票操作復雜,以及獨立董事在征集投票權中作用有限的情況,筆者建議:應當盡快出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權征集管理辦法,明確界定“一定條件”的內涵和外延;鼓勵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積極參與投票、征集投票、接受委托投票和行使投票權,使更多的流通股參與到股權分置改革和上市公司治理中來;征集人資格,股東或股東所委托的機構均可擔任,不應當特別限制。鑒于股權分置改革是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博弈行為,并且這種博弈背后蘊含了巨大的利益動機,因此,筆者建議修改《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必須無償征集投票權的規定。應當保證投票權征集者收回成本和有合理的收益,用市場的方式最大程度地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

  最后,提高證券投資基金在投票中的透明度。在流通股與非流通股之間的分類表決中,流通股股東會碰到證券投資基金在投票表決中“一基獨大”的問題。相對于中小流通股股東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是大流通股股東,它與中小投資者利益不完全一致,就投資基金本身而言,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也不完全一致。雖然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限制基金管理人投票是無法律依據的,但是限制基金管理人的不當行為,并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并盡量使之與中小流通股股東保持一致,也是可以作為的。筆者建議:基金管理人事先最好通過網絡或其它方式征求基金持有人的意見;參與投票的基金作出的“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投票決定,應當通過上市公司公告的方式加以公布,以此接受投資者的監督和提高透明度;監管機構應當關注基金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是否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并追究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作者單位: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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