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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券商被轉讓且搬遷異地 我該怎么辦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4日 13:00 證券時報

  黎小姐問:我多年前在深圳某證券公司買了股票,后來該證券公司轉讓并搬遷到上海,但是我并不知道,而我現在人還在深圳,應該怎樣辦理相關手續?證券公司是否應在搬遷之前通知到我?如證券公司需要我到上海辦理相關手續,我該怎么辦?

  廣東君道律師事務所 周舟 李瑮蛟律師答:依黎小姐所描述的情形,從法律上看,我們認為屬于合同債務轉讓的問題。

  合同債務轉讓亦稱合同義務轉讓或債務轉移,是指債務人因某種原因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如債務人將全部合同義務有效地轉移給第三人,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在合同中的地位而成為新的債務人;如債務人只是將部分合同義務有效地轉移給第三人,則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承擔合同債務,成為債權人的共同債務人。我國《合同法》第37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的同意。”由此可見,債務轉讓的生效要件是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同時依《合同法》第6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在不違反法律,也不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增加費用的前提下,可以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前提也是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債務履行主體發生變更,必須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有權不接受該變更。

  從本案的事實情形看,因問題證券公司已被接管,因此,其與其客戶之間所簽署的委托買賣合同的債務履行主體必將發生變更。但該債務履行主體的變更是否對問題券商的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視該等客戶是否同意而定。換句話說,也就是問題券商的客戶有權拒絕接受由接管人替問題券商履行債務。在此情形下,問題券商因被接管而無法再履行合同義務并因此致使合同主要目的無法實現,問題券商的客戶由此而取得解除原委托買賣合同的權利。在解除原委托買賣合同后,問題券商的客戶可以選擇其他任何券商進行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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