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如何認定違法內幕交易主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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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20日 01:25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王斯樂 谷月 內幕交易的主體即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按照其身份可以分成兩大類,內幕人員(內幕人)和非內幕人員(非內幕人)。內幕人員是指由于各種工作或契約關系接觸到內幕信息之人;非內幕人員是指非通過工作或契約關系而獲得內幕信息之人。非內幕人主要指接受消息者。
內幕人員是從事內幕交易的主要主體,在實踐中發生的內幕交易大多是由內幕人所從事的。我國《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6條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內幕人員可以分為內部人和臨時內部人。 內部人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內部人是內幕交易最常見也是最典型的主體。早期的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基本上是直接針對內部人。在英美法系中內幕交易習慣上稱為“insiderstrading”,也是因為內幕交易最初主要是內部人(insiders)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內幕交易。內部人主要包括發行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發行人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人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于所任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臨時內部人,又稱為準內部人,是與發行人傳統內部人相對應的用法。證券法上,一般將公司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控制權的股東及有機會接觸公司內幕信息的人員稱為發行人的傳統內部人(traditionalinsider)。除上述人員以外,由于行使職責或者和公司有契約關系而成為和傳統內部人一樣可以接觸內幕信息、具有信息優勢的人員稱為臨時內部人。臨時內部人本身并不是發行人的內部人,只是由于工作或契約關系,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內幕信息,而具有信息優勢,因而被稱為發行人臨時內部人。 臨時內部人包括:第一,由于履行法定職責而成為發行人的臨時內部人。主要是指對證券行使監督管理職能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由于法定職責(如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第二,由于與發行人有契約關系而成為發行人的臨時內部人。主要是指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證券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其中社會中介機構的有關人員,主要是指發行人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投資顧問機構的有關人員。公司的臨時內部人還應當包括作為公司承銷人的有關人員。以上人員與發行人的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合同關系。由于這種合同關系的存在,這些人可能獲取內幕信息。 非內幕人員是指和公司沒有企業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或許內幕信息之人,主要指接受消息者(tippee)。 為了防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各國公司法和證券法都賦予了公司的歸入權,即公司傳統內部人在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利益歸公司所有。為了避開法律對公司歸入權的規定,多數公司的傳統內部人不親自從事內幕交易,而是將內幕信息提供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從事內幕交易,所得利潤共同分配。公司的臨時內部人也常常不會直接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而是和傳統內部人一樣,將消息提供給第三人。這種內幕交易不是由內幕人員直接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而是通過接受消息者從事內幕交易。因而這種內幕交易在實務中常常被稱為間接內幕交易。在這種證券交易中存在兩種違法主體:一是提供給他人內幕信息者即提供信息者、信息提供者或泄露信息者(tipper);二是由于他人提供內幕信息而知悉內幕信息者即接受信息者或信息接受者(tippee)。提供消息者通常都是公司內部人或臨時內部人。 并不是所有向他人提供消息者或接受他人提供的消息者都要承擔內幕交易的責任。如果提供消息者提供的原因是接受者和公司有契約和工作的關系,提供消息者是為了公司的利益,將公司的內幕信息提供給他人,并不違反內幕交易規范。泄漏信息者泄漏信息就違反了內幕交易規范,接受信息者接受信息本身并不違反內幕交易規范,只有接受信息者利用獲取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才構成違反內幕交易的規范。 因此,筆者認為,認定內幕交易的主體即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要證明該人員獲取了內幕信息;第二,要證明該人員獲取內幕信息是通過合法的途徑,或者是非法的途徑;第三,要證明該人員知道或應當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