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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終于破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08:28 金時網·金融時報
證監會規定證券公司從今年1月1日起計繳保護基金 本報北京4月5日訊 記者李俠報道 自2007年1月1日起,證券公司將應按照其營業收入的0.5%-5%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為規范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工作,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布實施了《證券公司繳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必須依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繳納保護基金。保護基金公司開立專用賬戶,負責收繳和管理證券公司繳納的保護基金。 《辦法》規定,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實行差別繳納比例。保護基金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的監管分類,確定各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具體比例,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按年進行調整。 在繳納方式上,證券公司采用當年預繳、次年匯算清繳的方式繳納保護基金。具體為,證券公司全年分兩次預繳保護基金,每年7月15日之前將上半年應繳納的保護基金劃入保護基金公司指定賬戶,次年1月15日之前補充繳納全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 證券公司在預繳保護基金時,應當按照當年半年或全年營業收入及核定的繳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并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保護基金預繳申報表》及中期財務報告或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辦法》,證券公司應按照年度審計報告或營業收入專項審計報告審定的營業收入及核定繳納比例確認年度應繳納的保護基金金額,并于次年4月30日(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前向保護基金公司申報匯算清繳,保護基金公司應于5月31日(匯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前完成匯算清繳核實工作。 證券公司申報匯算清繳時,對于少繳的部分應當同時補繳;對于多繳的部分,證券公司可申請退回或抵繳下一年度保護基金,未提出退回要求的視為同意抵繳。對于申請退回的,保護基金公司應在收到《保護基金匯算清繳申報表》后,于匯算清繳核實工作結束日后10個工作日內將多繳資金退回證券公司。 《辦法》規定,對于在匯算清繳申報截止后尚未繳納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保護基金公司對其欠繳金額從滯納日(匯算清繳申報截止日后的第一個自然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三比例計收滯納金。 對不及時繳納保護基金、欠繳金額較大、報送資料不真實完整的證券公司,保護基金公司可報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或接受證監會的委托進行審計檢查,核實報表;并可在保護基金公司、證券業協會、交易所、結算公司網站公布拒不繳納或長期欠繳保護基金的證券公司名單,并要求其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 《辦法》要求,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督促當地證券公司按時足額繳納保護基金及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本辦法規定的資料,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對違反本辦法的證券公司采取監管措施。 《辦法》還規定,保護基金公司應當與證監會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證監會認定存在風險隱患的證券公司,應按照規定直接向保護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同時,保護基金公司還可通過證監會證券機構監管信息系統獲取證券公司向證券機構監管部門定期報送的有關信息,可在保護基金公司網站上披露證券公司法定應當披露的信息和證券公司繳納保護基金的有關情況。 《辦法》要求保護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保護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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